中新网11月18日电 据法制日报报道,晚10时至次日6时,如果施工单位产生了噪音,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这是16日辽宁省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对噪音扰民的新规定。该条例将待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在条例最初的草案中,规定重点保护区域夜间禁止进行产生噪音的建筑施工,但是并没有对“夜间”进行具体规定。在这次通过的表决稿中,条例进一步明确时间为:晚10时至次日6时。此时间内如果施工单位产生了噪音,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另外,条例还明确:晚6时后搞室内装修的可罚款500元;中、高考期间产生噪音污染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最高罚款500元。
条例还对何种噪音向哪个部门投诉作出了具体规定:商业经营、社会生活中人为产生的噪声以及机动车车辆噪声污染,归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工业噪声、建筑和市政施工以及一些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污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噪声的管理;交通行政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城市铁道交通等噪声管理。(张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