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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和饲料生产企业被禁购陈化粮 禁止异地加工

2006年11月18日 07:11

  中新网11月18日电 据国家工商总局消息,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粮食局昨天共同发布紧急通知,对陈化粮的购买资格、购买程序、数量、销售、中转入库、用途等10个环节做出具体规定和要求。原来可购买陈化粮的粮食加工企业和酒类生产企业将被取消购买资格,并禁止超量购买和异地加工。

  这份紧急通知要求,对现有陈化粮购买企业的资格进行全面、认真清理,严禁无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参与购买。陈化粮购买企业严格限定为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正常、具备陈化粮的仓储和加工能力、信誉较好的酒精和饲料生产企业,且必须经省级工商部门签署意见。

  对于小型酒精、饲料生产企业(酒精生产企业年消耗粮食5000吨以下、年产量1000吨以下;饲料生产企业年消耗粮食10000吨以下、年产量20000吨以下)、近几年从未参与陈化粮购买的企业、粮食加工企业中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酒类生产企业中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年审时不再受理其购买资格申请;已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参与倒卖陈化粮或出租、出借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要立即取消其购买资格。

  通知要求,陈化粮购买企业每次购买陈化粮的数量不得超过半年的粮食消化量,全年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全年粮食消化量。发现超量购买的,将追究陈化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为防止倒卖陈化粮行为发生,通知要求购买企业必须将购买的陈化粮运回企业注册地加工,严禁异地加工。

  购买的陈化粮只能用作本企业生产酒精、饲料的原料,严禁转手倒卖,不得将陈化稻谷加工成大米直接作为饲料粮销售,违者视同倒卖陈化粮处理。

  工商总局表示,倒卖陈化粮或不按规定使用陈化粮的企业,将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粮食部门取消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工作人员凡参与倒卖陈化粮的、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包庇放纵、失职渎职、监管不力、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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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淑国】
:::相 关 报 道:::
·长春查处“陈化粮”事件 封存五千余吨陈化水稻
·长春陈化粮被倒卖流入口粮市场 工商局拒绝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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