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9日电 据国家审计署网站消息,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接受专访时介绍,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时的申诉和申请复核制度。
日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施行。
刘家义说,按照程序,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此外,在审计过程中,审计报告还要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给被审计领导干部留有充分的反馈意见或者提出异议的机会。这也是审计结论客观公正性的保证。
刘家义表示,依法审计、保护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合法权利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要求。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就规定了回避、保密和审计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制度,《规定》还专门增加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意见,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等规定。
刘家义介绍说,“有不少领导干部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后,查明了情况,澄清了问题,得到了正名。”从1998年到2010年10月,各级党委、政府和干部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参考审计结果,澄清是非、提拔重用的干部占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干部总量的6%。
为了给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供更为有效的救济途径,《规定》第三十二条特别规定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时的申诉和申请复核制度。同时,审计机关自身也有一些具体制度规定,约束和监督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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