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指出,各地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过激言论尚不构成犯罪,何况王鹏的用意指向的是举报。
据报道,11月23日,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民警赴甘肃省将在甘肃省图书馆工作的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刑拘。利通公安分局刑警队负责此案的石姓副队长对记者证实,王鹏涉嫌的是“诽谤罪”,之所以要动用“公诉”程序,是因为王鹏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从媒体的报道中看,王鹏的举报有其“合理怀疑”的事实依据。一是马晶晶在校表现与公务员考试中力压四百多考生而荣登两个第一,异乎寻常;二是宁夏所有拟录用公务员名单都在人事厅网上公示,但马晶晶上班半年后其录用情况仍未在招考部门网站上公示,这也异乎寻常;三是有多份自称招考工作人员的举报材料称,马晶晶卷面近一半没做,相关面试人员被“打招呼”……
笔者也无法证实以上举报是真是伪,但种种异乎寻常的确易引发怀疑。更何况,媒体还披露,马晶晶的父亲马崇林曾任宁夏固原市泾源县委副书记、县长,现任宁夏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其母丁兰玉曾任宁夏吴忠市委常委、总工会主席,分管妇联和团委,现任吴忠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马家具备影响公务员考试结果的基础条件。
应当说,“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仍然是一个待证实的判断。仅凭王鹏的一面之词确实不能“证实”,但公民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批评权和监督权的时候,并不要求“绝对真实”。“诽谤罪”的成立,以行为人“虚构事实”或“捏造事实”为前提。警方可以去查证王鹏所列出的“事实依据”是否属实。如果属实,王鹏显然不构成“诽谤”。
在逻辑上,即便上述事实为真,也并不能证实马晶晶就“作弊”了。“作弊”是王鹏的推断,有关部门理应对照王鹏所述的事实,为公众解疑释惑。比如,在有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调取马晶晶的笔试试卷予以核对;由招录部门公开解释不及时公示的原因。
可以说,我们在王鹏的发帖举报行为中,并未看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警方以此刑拘王鹏,缺乏事实依据,也是对公民批评权和监督权这两大宪法性权利的不法侵害。今年8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下发通知,将诽谤案件的批捕权上提一级院审批,并提出了三项具体要求。最高检指出,各地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过激言论尚不构成犯罪,何况王鹏的用意指向的是举报。
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属于自诉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同样的法律依据,最高检在适用时,就能保持谦抑。有的地方警察却任意解释,借此向更高的权力献媚,这哪是法律惹的祸,而实是恣意妄为又难以问责的权力在向公民监督权“寻衅滋事”。更为紧迫的解决路径,显然还在有效问责。 □王刚桥(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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