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迟到车票作废 火车晚点凭啥不赔
铁道部新修订后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将从今天起开始执行。新规中要求,普通列车火车票改签须在开车前办理。也就意味着说,如果赶不上普通列车,车票将作废。
(详见本报今日A13版)
□王石川
应该说,有些规定确实应该修订,比如,将儿童票执行的身高标准提高10厘米,近几年坊间一直呼吁提高儿童票身高标准,因为,我国儿童的平均身高、体重均大幅度攀升。但是,非动车组乘客迟到车票作废的规定,令人不敢苟同。这一规定明显对铁路部门有利,明显损害了乘客利益。
之前普通车在开车后两小时内都可改签,新规修改为“改签车票须在开车之前”。这一改变充斥着浓浓的霸王条款之嫌。但凡经常乘坐火车的人都知道,有时路上堵车,等赶到火车站时,火车刚刚出发,让你捶胸顿足,以往还有“普通车在开车后两小时内都可改签”的规定。可现如今,你晚点了,不仅乘不上火车,也将损失车票。
与“乘客迟到,车票作废”相对应的是,火车晚点、毫不赔偿。既然“乘客迟到,车票作废”,火车晚点凭什么毫不赔偿?既然修改规定,规定“改签车票须在开车之前”,为什么所谓的“赔偿无法律依据”不能改一改?
还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对民怨极大的20%退票费竟毫不涉及。众所周知,强收20%的退票费备受舆论诟病。其实,早在2003年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但铁路部门一直照收不误。去年,发改委在答复律师的相关函件中表示,已向铁道部发出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乘客所退车票如能再次发售应不再收取退票费。但诡异的是,尽管民众抨击声一浪高过一浪,律师采取法律措施,发改委也多次介入,20%退票费仍然稳如磐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谁给了铁路部门收取20%退票费的权力?这显然违背了公平交易权。
其实,在我们的视野里,铁路部门的霸王行为还有,纵容列车上饭菜畸贵,出了事故只赔偿少许费用……问题出在哪里?非垄断无以解释。如今,尽管《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有所修改了,但只是少数枝节的修改,虽有点滴进步,但整体上依然在维护垄断,依然不无傲慢,依然在忽视和伤害乘客的权利,甚至在有些方面还变本加厉,这令人担忧和不满。基于此,修订规定不能只由铁路部门说了算,如果自说自话,必然只顾维护自身利益,类似“乘客迟到,车票作废”的规定便会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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