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福州11月29日电 (记者 孙贤迅)在福建投资的台湾同胞明年1月1日起,可以凭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向福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同类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9日通过了修订后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凭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本省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据了解,凭台湾驾照申领同类驾照,目前在大陆尚无先例,为福建首开先河。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徐平今日称,根据宪法“一个中国”的原则,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台湾同胞在闽投资应当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修订后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台湾同胞来闽投资的,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根据这一总体性规定,实施办法在社会保险方面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的相关待遇。”
在台胞子女就学方面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学的,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并可给予适当的照顾”;“台湾同胞投资者经批准可以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兴办台胞子女学校。”
在资格证书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或者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台湾地区相关资格证书经本省有关部门依法确认的,可以在本省适用。”
新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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