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证信息查询收费有了标准。11月4日,发改委发出通知,如果有关单位核实公民身份信息,可被收取公民身份认证服务费,最低每次5元。
犹记得两年前,同样明码标价的5元“身份信息查询费”,在强烈的民意反弹中终于“因技术原因”而偃旗息鼓。本以为此事算是告一段落了,没想夭折两年后,身份信息查询费竟然原地复活。
负责收费的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是公安部的一个下属事业单位,据说性质是“自收自支”。收费的意思,显然是为了满足“收支平衡”。有一个细节其实很有意思:2008年的时候,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在其网站上声明,5元收费是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收费标准——好吧,就算我们承认几秒钟的数据扫描在2008年需要垫付等价的5元服务费,然而时隔两年,“成本很高”的跨行查询费早就真相大白了,博客都进化出微博了,电子技术成本日趋摊薄,这5元的收费标准还是依然固我?
回到问题的核心上来:一个依据公安部特殊身份获得信息而建构起来的资讯系统,且关涉公民的人身权益,在没有明确细则和法律规范厘清权责利关系的情况下,就把公共资源推上了市场化的集市,无论查询一次收多少钱,都绕不开法治悖论与公信危机。身份信息是重要的个人信息,那么,公民当然有信息控制权。不经过当事人允许,除非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任何个人都不应自由地付费窥视他人身份信息;而且,即便身份查询属于特殊需要,因信息收集是公安部门的行政行为,公共财政已经垫付了成本,那么,任何商业网站或所谓事业单位都不能据此牟利——因为信息采集成本属于财政支出,不足以成为5元查询费的定价依据。
有专家辩称,身份信息当属于公共信息,个人不应有太敏感的权利主张。姑且信之,随之而来的是一个有趣的悖论:如果说个人身份信息不是公共信息,那么,相关部门为什么又急着让之货币化?如果个人身份信息就是公共信息,又怎么能够被明码标价收费?
我们当然不能否认信息查询系统的积极意义,譬如对于诚信交易等。但是,目的正义不是规避程序正义的理由——查询行为的必要性并不等于商业网站有偿主导查询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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