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证信息查询收费有了标准。昨日,发改委发出通知,如果有关单位核实公民身份信息,可被收取公民身份认证服务费,最低每次5元。(11月5日《新京报》)
犹记得两年前,同样明码标价的5元身份信息查询费,在强烈的民意反弹中终于“因技术原因”而偃旗息鼓。本以为此事算是告一段落了,没想两年后,身份信息查询费竟然原地复活。
负责收费的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是公安部的一个下属事业单位,据说性质是“自收自支”。收费的意思,显然是为了满足“收支平衡”。有一个细节其实很有意思:2008年的时候,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在其网站上声明,5元收费是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收费标准——好吧,就算我们承认几秒钟的数据扫描在2008年需要垫付等价的5元服务费,然而时隔两年,“成本很高”的跨行查询费早就真相大白了,电子技术成本日趋摊薄,这5元的收费标准却没有变化。
身份信息是重要的个人信息,那么,公民当然有信息控制权。不经过当事人允许,除非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任何个人都不应自由地付费窥视他人身份信息;而且,即便身份查询属于特殊需要,因信息收集是公安部门的权力行为,公共财政已经垫付了成本,那么,任何商业网站或所谓事业单位都不能据此牟利。
有专家辩称,身份信息当属于公共信息,个人不应有太敏感的权利主张。姑且信之,随之而来的是一个有趣的悖论:如果说个人身份信息不是公共信息,那么,相关部门为什么又急着让之货币化地公之于众?如果个人身份信息就是公共信息,又怎么能够被明码标价收费?
我们当然不能否认信息查询系统的积极意义,譬如对于诚信交易等。但是,目的正义不是规避程序正义的理由——查询行为的必要性并不等于商业网站有偿主导查询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即便从国际惯例来看,譬如美国也有计算机的个人信息比对,但是这种比对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如美国1988年制定了专门的《计算机比对和隐私保护法》,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个人信息在政府机构的比对处理中造成错误和侵害。在公众私隐沦为“3Q”大战武器的现实背景下,放任有偿身份信息查询的交易,难免令公众多有不安。
公民身份认证服务费,有模有样地复活了,谁也不知道这个标准经过了怎样的听证程序,更说不清楚这雷打不动的标准是如何测算出来的,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两年的时间,5元的价格没进步。当年的那些疑问,并不会因为“梅开二度”就沉寂无声。(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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