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第四次审议,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社保法属于国家一项大法,牵动国计民生方方面面,与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其诞生极其不易,孕育20载,4审方得娩,实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
因受转型期不确定因素制约,需要留有完善的空间,客观上限制了这部法律的“完美性”。譬如,该法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的条款多达20余处。其中,有的条款国务院或地方立法已经作出规定;有的原有规定不适应新法精神,需要修改或完善;有的属于空缺,需要抓紧制定。这些工作不可能一步到位,但有一些急需的配套政策则必须抢在法律施行之前制定出来,否则就会影响法律的正常施行。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孩子呱呱坠地了,奶瓶、包被、小衣服等等,一概没准备好,让孩子怎么正常生活?
在这方面,我们曾有教训。比如《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其“实施条例”,2008年9月才公布施行,个别条款拖到2010年年初才得以明确。从主法的施行到配套政策出台,中间的时差长达9个多月乃至一年多,这样,法律如何贯彻执行好?从现在到社保法施行,还有8个月时间。有关部门应抓紧草拟相关实施细则,上报国务院审核汇总,尽早出台综合性的“实施条例”,并争取在社保法施行前一两个月发布,留出消化学习的时段。
具体而言,国务院制定社保法的配套法规,应顺应公众长期以来的强烈诉求。
首先是公务员养老保险问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行缴费义务与养老权利相对应,但公务员群体一直在尽义务的范畴外,既不用个人缴费,也不用单位缴费(尽管是财政出钱,也应该“各账各清”),平时与社保毫无干系,退休后却领养老金,且数额不少。对此公众多有诟病。为体现法律的一视同仁,配套法规可考虑明确: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从社保法实施之日起执行。
其次,政府要偿清社保费欠账。社保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政府承担”,应该实打实。“视同缴费”的钱,自打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一直都是“空户运转”,到办理退休计发养老金时,将“空账”按“实账”计算。这不仅酿成了高费率,而且致使许多地方收不敷出,“红灯”高挂,向上级讨钱贴补。因此,相关配套法规应明确,地方政府必须把“视同缴费”的欠账全部偿清,把“空账”全部“做实”。(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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