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2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目前我省人口普查工作即将转入第二阶段现场登记。针对计划生育中存在超生人口未落户口的敏感问题,省政府强调,对于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据介绍,我省的人口普查入户登记工作将在11月1日零时正式开始,目前距离全国人口普查正式入户登记只有十几天的时间,我省的人口普查工作己经进入了非常关键的实战阶段,普查准备阶段的各项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正式现场登记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目前,我省已成功的实施和取得了十二项重要举措和主要成果。一是组建普查机构,形成普查网络。截止9月中旬,全省约有1.5万个村(居)委员会成立了人口普查小组,组建比例达到100%。全省自上而下形成了有组织、有领导、有举措的人口普查组织网络,为开展人口普查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搞普查。三是制定实施规则,安排部署工作。四是筹措普查经费,进行物资准备。五是搞好普查试点,探索普查经验。六是选聘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七是划分普查区域,编写地址代码。八是搞好户口整顿,查清人员底数。九是开展普查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十是实施督导检查,促进普查工作健康开展。十一是已做好数据处理各项准备工作。十二是进行清查摸底,掌握人口底数。现在即将转入人口普查工作的第二阶段现场登记,省政府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抓紧完成普查登记前的各项工作,确保准备阶段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针对计划生育中存在的超生人口未落户口的、在人口普查中有什么政策规定的问题,省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省统计局常务副局长刘树胜对此予以了解答。刘树胜说,国务院在布置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中,专门在普查正式登记前安排了公安户口整顿工作,《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无户口人员,要经调查甄别后依照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或恢复户口登记;对其中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刘树胜强调,请广大群众消除顾虑,无户口的群众,尤其是超生的、计划外生育的人口,应该在户口整顿和清查摸底期间及时到当地的公安部门去落实户口,在普查登记期间主动申报登记。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2010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人口普查条例》在保护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力方面作了严格规定:一是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二是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三是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表等资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销毁;四是对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单个普查对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黑龙江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公布了举报电话:0451—82321093。如果普查员有违规行为的,市民可直接拨打投诉举报电话。(记者 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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