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凌晨6时左右,位于河南省禹州市的平禹煤电公司四矿发生瓦斯突出事故。截至昨日,已发现26人死亡,井下尚有11人被困。 目前救援工作仍在紧张进行中。(10月17日武汉晚报)
对于这起矿难,舆论的焦聚点在于,这已经是该矿井两年多时间内发生的第二起重大事故。2008年8月1日,在这个煤矿的同一个矿井、同一个作业面,发生了同样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同样造成了20多人的死亡。为什么同样的矿难会一再出现,为什么两次矿难竟如此巧合?
悲剧为何重蹈复辙?我们把视野放宽,就会发现,所谓“二次矿难”不应该仅仅狭义地指向“在同一矿井”。平禹矿难发生的时间是10月16日,这是矿难发生的“多事之秋”,因为此时正是各大矿山企业赶超进程、完成年度指标的关键时候。应当正视,所有的矿难我们都可以轻易地找到许多共同点,每一起矿难其实都是“二次矿难”,都在犯着同样愚蠢的错误。
即便是发生“二次矿难”之后,上述趋势仍然在延续。抢险救援指挥部副总指挥杜波称,2008年发生事故至今,“集团一直严格按照规程”,“这个矿是高瓦斯矿,而瓦斯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这与此前“挖煤肯定要死人”的论调是何其相似,无非都是在强调“矿难无法避免”。从这样的解释中,我们看不到丝毫的忏悔和内疚。只是该怎么解释,在该矿进行瓦斯突出处理的时候,居然还有276名矿工在井下作业,这难道也是“严格按照规程”?
联系到智利矿难中,如果没有完备的井下应急避难机制,被困矿工的生存几率将不会如此之高。而我国虽早已要求矿山设立永久应急避难室,但由于法律中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好主要靠企业的“自觉”。
这些都说明,一切制度的问题最终都是人的问题。如果矿难不能震憾麻木的灵魂,如果普通矿工的无辜殒命不能唤起管理者对生命的敬畏,如果面对一再发生的矿难,真正该负责的人只是一味的推搪和狡辩,那么再好的制度也无济于事。正如一再被戏弄的“矿长带班下井”,正如我们这样的一个矿业大国,居然是受到智利的启发,才想起在井下为矿工们安设一座 “避难所”。吴龙贵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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