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互济、扶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我国尚未制定有关募捐的专门法律法规。9月13日,提请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对慈善领域备受关注的骗捐、诈捐等问题作出了规范(9月14日《长沙晚报》)。
在慈善法尚未出台的时代背景下,湖南率先进行慈善立法,不无突破意义,诚如相关官员所称:“该条例不仅可以弥补当前募捐立法的不足,而且可以为国家立法提供实践经验。”同时,在骗捐、诈捐层出不穷的现实语境中,也很有现实意义。
说到疑似骗捐门,我们并不陌生,上述新闻报道中已经举了一例:“每喝一瓶某某山泉,就捐赠了一分钱”。由于公益促销没有制定出具体起始时间、地点、产品等系列规范制度,导致公众不清楚某饮用水生产商捐赠金额等情况,甚至相关企业被指“骗捐”。至于疑似诈捐门更是不胜枚举,2008年就有媒体报道,1998年南方抗洪救灾6亿元募捐款,竟然有一半没到位。其中不少属于诈捐。有的认捐企业其实并没有捐赠的意图,或者根本就没有捐赠的资金实力,而只是利用“虚假”的公益捐赠,达到为本企业进行大规模免费宣传的目的。
也许正因为屡屡出现诈捐的情况,今年4月的一场慈善晚会上出现了尴尬的一幕。4月20日,由中宣部、民政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红十字会联合主办、央视承办的一场名为《情系玉树 大爱无疆——抗震救灾大型募捐活动特别节目》的晚会举行,举行之前,相关部门明确提出,善款要先到账,企业才能举牌,即企业的捐赠资金在接受捐赠的公益机构确认到账后,凭捐赠发票领取晚会门票才能在晚会上举牌亮相。“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善款先到账才让举牌实在是无奈之举。
其实,诈捐现象存在多年,一直令人头疼。按理说,我国虽然没有慈善法,但有捐赠法,该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此外,承诺捐款,却出尔反尔,诺而不捐、诺而少捐,也违背了合同法,但因为种种原因,相关人很少受到惩处。如今,湖南拟出台的相关条例,骗捐或可致刑责,遇诈捐可追索兑现承诺,也许能有效防范骗捐和诈捐。
然而,如此条例的出台,令人五味杂陈,因为这同时说明当前有些人把慈善当作作秀或犯罪的工具,如果一个人、一个企业连慈善的主意都敢打,岂不令人悲哀?毕竟,慈善是个良心活,慈善不容玷污,若一再被玷污,足以说明当下的社会道德水平何其不堪。同时,更值得叩问的是,我们的慈善文化、慈善生态何以如此堪忧?一个真正怀有慈善之心的人或企业,不可能拿慈善开玩笑,如果已经建立了良好的慈善文化,拥有了健全的慈善制度,也许就不必煞费苦心地构筑法律法规了。
因此,一方面固然需要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需要培植慈善文化。慈善文化与悠久的慈善传统有关,也与人们信得过慈善组织有关。比如,世界巨富比尔·盖茨创办的盖茨基金会,建立了著名的“15条军规”,欢迎外部监督,善款运作极其透明。
一项调查显示,人们之所以不愿意捐款,高达9成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对捐款不放心”。无独有偶,陈光标也曾表示,他要将募集而来的善款,亲手送到特困户手中,此举耐人寻味。很显然,只有把善款亲手送到受助方手里,方能真正做到善款善用,避免善款被挪用、被截留、被侵吞。不少时候,一些慈善家是愿意慷慨解囊、不吝于捐赠的,但遗憾的是,他们的一片善心被伤害了,被权力吞噬了,如此一来,他们还会捐款吗?
中华慈善总会理事章立凡曾表示,良好的民间慈善需要有三个层面的土壤,法律、道德和文化。诚然,除了法律,还得有文化等等。慈善事业被称为“玻璃缸里的鱼”,唯其越透明,民众才越放心;唯其慈善文化越发达,民众的善念才越奔放。 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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