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晚报:扣留记者不能“道歉”了事 ——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西安晚报:扣留记者不能“道歉”了事

2010年08月30日 17:21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8日在伊春市殡仪馆附近,接连发生四起采访记者遭警察扣留事件。事后,在当地采访的十余家媒体记者,要求警方释放4名记者。两个小时后,被扣记者重获自由。随后,伊春市宣传部门和警方就此公开道歉。宣传部长华景伟说,“这是误会”。伊春公安分局一崔姓局长则强调,“我刑警出身,是个粗人,希望文化素质较高的记者们能够理解。”(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6版)

  扣留记者之后能够迅速改正、释放,并公开道歉,当然有值得肯定之处。但一声“道歉”,外加几句“这是误会”“我是个粗人”的解释,并不足以完全澄清和了结此事。

  首先,警察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扣留记者、限制其人身自由,并非一个简单轻微的错误,而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而《刑法》中,还有专门的“非法拘禁罪”条款。既如此,有关部门、执法者,即便“误会”记者,岂能“误会”上述国家法律所捍卫的基本公民权利,并以“粗人”来搪塞(“粗人”违法,难道就可以网开一面)?

  进一步看,对记者的“扣留”,除了一般意义上的“限制人身自由”之外,同时也涉嫌非法限制和损害记者的新闻采访权、舆论监督权。众所周知,新闻采访权不仅是记者自身的一种权利,更是广大公众对于公共事务的知情、表达、参与、监督权的一种延伸和具体体现。事实上,正是基于对这种权利重要性的尊重,在日前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再次强调,“要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要更加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要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这种背景下,扣留记者事件——当地警方以“违法行政行为”来阻挠记者采访、妨碍舆论监督的做法,并不合适。

  针对伊春空难,事故调查组组长、国家安监局副局长梁嘉琨28日表示,“事故调查组的原则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调查结果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对遇难者及家属对社会都有交代”。其实,从某种程度上看,记者的新闻采访报道,也是事故调查的一部分,对待记者的采访调查,同样也应遵循“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原则。 ( -张贵峰 作者系评论员)

参与互动(0)
【编辑:吴博】
    ----- 国内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