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28日电 (记者 周兆军 郭金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8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本法旨在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
修改后的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补充现役军官的主要来源之一。预备役军官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和相应待遇。
修改后的预备役军官法规定,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军地预备役军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当地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预备役军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预备役军官法于1995年5月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199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施行以来,该法对于贯彻党管武装的根本原则,建立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保持预备役军官储备规模,提高预备役军官队伍素质,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这部法律的内容也需要作相应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为此,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于今年6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进行初次审议。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该法修正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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