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反“三俗” 有所为与有所不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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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反“三俗” 有所为与有所不为

2010年08月18日 09:1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反“三俗”过程中,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根本问题上不缺位,在法律尺度上不越位,这才是我们需要的反“三俗”,也正是我们全社会向前再进一步的契机。

  自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坚决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以来,反“三俗”已经成为我国文化领域的重要任务之一。俗与雅作为一种道德评判标准,其内涵是模糊的、相对的、多变的。政府文化管理部门高举的反“三俗”大旗,直接指向道德意味浓厚的“俗”。这就需要我们深入思考,这“三俗”要如何反才能恰如其分,把握好既不缺位又不越位的尺度与界限。

  从人类走出蒙昧有了文明意识以来,文明与不文明、雅与俗便从此相伴相生。并且可以预见的是,雅俗共存的格局将伴随整个人类发展史,不可能在哪一个时代或者哪一个阶段出现彻底的雅或者彻底的俗。虽然雅与俗的共存是不可避免的客观规律,但是,文明社会之所以区别于蒙昧社会,就是因为文明的一面成为了社会的主流。对于社会不文明的一面,或者说低俗、恶俗的一面,占据主流地位的文明的力量,会以强大的道德感召力和主流凝聚力,从人们的思想深处给予否定,使其不能大行其道,保证社会始终朝着文明、向上的发展轨迹前进。

  在这个过程中,传统、道德、礼俗等软性因素的作用更为重要,法律、政府管制等强制手段发挥的作用则不那么直接。正如马克思所洞见的,法律只能对人的行为直接发生作用,对人的思想则无法直接有效干预。在法治社会中,从道德水准层面来讲,法律的强制规定只能是社会的最低要求。法律只能禁止人们去干坏事,但是正常的法律都不能去强迫大家成为好人。这是法律的边界,也是法治永远都只能是次优选择的主要原因。

  当前我国社会中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庸俗、低俗、媚俗之风,由于法律对此一般难以直接禁止,当事人有恃无恐,不以为耻,其拥趸者也认为这是社会多元、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表现。“三俗”之风在一定程度上盛行,突出反映出了我们对多元社会的误解。多元社会之多元,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社会的基本共识。如果没有这个基本共识作为前提,那不叫多元社会,而是一个割裂的社会。在一个真正多元社会,对于大多数问题,不需要通过强制灌输,全社会还是能够形成基本一致的看法。如果对于大多数问题,全社会都广泛存在截然不同的多种看法,美丑不分,雅俗同辉,则说明这个社会缺乏基本共识。缺乏基本共识的社会,是异常脆弱的、容易割裂的社会。抵制低俗之风,推进社会主义文明,根本之道是通过发掘、培育、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在全社会凝聚基本共识。

  那么,法律和政府在抵制“三俗”方面是不是就全无作为了呢?也不尽然。个人的道德操守和品位格调不能通过法律过分干预,但是对于公共传媒,其操守、格调、品位必须受到法律和政府的监控。这并不是对言论自由打压。美国最高法院在20世纪初期,通过“Schenck诉合众国”案的判例,确立了言论自由的法律底线,即著名的“明确而现实的危险”标准。20世纪后期,又针对公共媒体低俗成风的陋习,通过“联邦通讯委员会诉太平洋基金会”的判例,确立了言论自由的另一个法律底线,即被法律认定为低俗秽语的七个词,公共传媒是不能随意使用的。这是美国运用法律手段反“三俗”的实际做法。这说明公共传媒的庸俗、低俗、媚俗之言行举止,不同于个人的品位操守,必须受到法律和政府的规制。

  如果说运用法律手段和其他行政强制手段对公共传媒的“三俗”之风予以管制,是政府的权力所及。那么发掘、培育、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在全社会凝聚基本共识,从根本上消除“三俗”之风赖以生存的土壤,则可以说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应当认识到,对某些低俗风气的封杀,也许可以治标,但是不能治本。庸俗、低俗、媚俗文化产品,如果其生存土壤还在,社会需求还在,仅靠外力封杀是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的。优秀文化战胜低俗文化,靠的不是权力的封杀,而是优秀文化自身的道德感召力和主流凝聚力。而引导、培育优秀文化使之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正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也是反“三俗”的治本之策。

  物质文明的兴盛必然要求精神文明的提升。庸俗、低俗、媚俗之风,与我国在其他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完全不相适应,已经到了非反不可的程度。一个强大的国家,不只是要有经济实力的强大,也要有建立在高度文明程度之上的社会一般共识,更要有一个通过核心价值观紧紧凝聚在一起的社会。在反“三俗”过程中,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根本问题上不缺位,在法律尺度上不越位,这才是我们需要的反“三俗”,同时也是我们全社会向前再进一步的契机。

  □法治观察

  向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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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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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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