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除财政民政部门外其它部门不得接收捐助资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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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除财政民政部门外其它部门不得接收捐助资金

2010年08月13日 12: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8月13日电 甘肃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和省审计厅11日紧急联合下发了《甘肃省舟曲县特大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省级、甘南州、舟曲县财政、民政部门均可设立接收捐助资金的“救灾捐助资金专户”,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接收捐助资金。

  该《办法》对中央财政补助、省内各级财政安排、社会各界捐助的救灾款物接收、发放、拨付、监督等环节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把每一笔救灾资金和物资迅速下达到灾区。

  《办法》规定,省级、甘南州、舟曲县财政、民政部门均可设立接收捐助资金的“救灾捐助资金专户”,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接收捐助资金。因特殊原因接收的,要于接收次日缴入财政或民政部门开设的专户,不得自行处理。救灾资金主要用于抢险救灾、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因灾死亡人员的抚慰安葬费、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修复和堰塞湖处理、因灾倒塌房屋或受损房屋的修建,以及其他严格按程序批准的支出,不得用于非救灾项目的支出,更不得抵顶其他社会保障方面的配套资金。

  《办法》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救灾资金要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助资金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州、县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助资金,要及时汇缴到同级财政部门“救灾捐助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一拨付,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坐收坐支”。

  《办法》要求,舟曲县财政、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及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把这次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列入重点专项审计和监察工作计划,对救灾资金从筹集、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审计和监察。对挤占、挪用、贪污救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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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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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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