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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治交通乱象就该用重典

2010年08月03日 11:2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8月1日,深圳正式实施《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多名受罚新车主和外地司机纷纷声称“并不知情”,大声叫冤。据悉,根据新规,一名司机因变造车牌被罚款5万元,而根据旧规定变造号牌的罚款仅为1500元。

  对深圳这个创新之举,可以预见公众意见会分为两大阵营:无车一族与有车一族。无车一族大抵会投赞成票,重罚之下出安全,正如前一阵子治酒后驾驶行为;有车一族多半有微词,小题大做,喻之为用“大炮打蚊子”。笔者虽是有车一族,对深圳之举仍表示嘉许。

  像变造车牌这种常见行为,就非常可恶,应该严惩。变造车牌,用心险恶,从小处说是为了超速免受处罚;从大处说,万一不幸发生车祸,方便逃逸,逃避法律责任。这种行为,当为法治社会所不容,应予重处。相对美国处罚交通违规行为,深圳并不重。美国规定:司机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60毫克/100毫升时,无条件吊销其驾照,并可能被判刑。如果醉酒驾车发生撞人事故,将被定性为二级谋杀罪判刑,并付出巨额赔偿。

  全国治酒后驾驶的成功经验,也为深圳提供了坚实的现实支撑。去年,连续几起醉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恶性交通事件,促使公安部下大决心治理酒后驾驶,并在全国迅速形成合力,在短时间内迅速扭转全国的交通安全状况,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衷心支持。只要有利于公共利益——打击无视法规者,保护守法者,提升公共安全,法规严苛一些是可以接受的。

  鉴于过往治理经验,笔者唯一担心的是政策的刚性。敢于藐视法规的,往往是一些自以为手眼通天的人物,他们会以各种手法,应对法律法规,或施压,或求情。所以希望深圳能一以贯之,抓出成效,为其他城市总结治理经验。此外,在经济处罚的同时,不妨把违章记录永久性地进入个人诚信档案,让无视违反交通规则和他人生命安全的车主在晋升、信用、保险、求职等方面都付出诚信代价。连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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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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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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