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重获自由了,在距离服刑期满还有一年零九个月之时。当然,只是假释。法院裁定书显示,许霆假释的原因是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积极改造且缴纳了罚金。面对喜讯,许霆与母亲相对低调,早已忘掉是非对错,只是害怕说错话惹事“又进去”,而许父则坚称儿子“有错无罪”。
尽管岁月的指针已经指向2010年,但我们依然清晰记得2008年许霆案带来的那场争论。从一审的“无期徒刑”,到终审的“5年有期徒刑”,再到如今获嘉奖提前假释,许霆进去了又出来,恍然若梦。无疑,许霆案是一个偶然,正如贺卫方先生所言,许霆在把手伸进ATM机抽钱的那一刻,万万不会想到会给法律界出了这么大的一个难题!然而,难题就是难题,不因谁碰巧成为这个法治社会的小人物而改变。我们不能想象,如果没有媒体的关注,许霆的命运终究如何;如果案件没有进入公众视野,他恐怕就淹没在浩如烟海的判决之中,忠诚地扮演着自己小人物的角色。在这个意义上说,尽管许霆涉案皆因贪心之过,但却是幸运的。媒体的介入和民意的表达,使这场普通官司演变为一起公共事件,进而促使人们反思法律的落后与缺陷。
然而,许霆不是英雄,更不是什么正义的化身,他不过轻松击中了凡人的软肋———“贪欲”二字,人们诚惶诚恐下一个“许霆”会不会就是自己,所以镁光灯下他被塑造成冤屈的典型,这次重获自由被视为英雄归来,所到之处极尽煽情之能事。事实上,许霆案一审之所以引起哗然,很大程度上在于判决书中缺乏对“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名”之所以成立的周详论证。我们可以看到,一审法官是严格按照法条来定罪量刑的,因此法官在案中充当了韦伯所谓的“自动售货机”的角色,输入法条,吐出判决即完成司法的过程。法律适用不具有充足的说服力自然招致舆论的强烈反弹,但我们不能因为《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不合理就为许霆开脱罪责,更不能因为判处无期徒刑过重,就否认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性质。正如美国著名学者潘恩所言:“假使有一项坏的法律,那么反对实施这一法律是一回事,去揭露它的过错,推论它的不当以及阐明为什么应该加以废除或为什么必须用另一项法律来代替,便完全是另一回事。”
ATM机失灵导致银行利益受损,银行自然要为自身过错负责,但不意味着,其他人就可以肆意利用这一漏洞而逞一时贪欲。如此类推,岂非所有盗窃犯都可以以财产所有人的监管不力为由而免责?民意的归民意,法律的归法律。在许霆案中,立法机关应该让法律更适应时代,让罪当其责;司法机关则应从这种机械的适用法律模式中走出来,充分重视判决中的论理过程,而非让判决简化为一加一等于二的单纯累加。然而遗憾的是,3年过去了,许霆进去了又出来,一切更多的是在原状徘徊,当初的争议犹在,至今没有任何答案。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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