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日前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规定,干部必须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相关情况,情况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7月26日《扬子晚报》)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是人们常说的“裸官”。中央党校高新民教授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你的配偶、子女都出国、办了外国护照,那你在国内做官什么意思?就算没其他问题,你说的话群众能相信吗?”在高教授看来,“裸官”哪怕没有任何腐败行为,也影响党的公信力。
《暂行规定》要求“裸官”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相关情况,其针对性和现实性清晰可见,传递出的积极反腐信号让人期待。但是,从根本上讲,反腐倡廉,除了监管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以外,更关键的问题在于,着眼长远,前移反腐关口,坚持“标本兼治、重在预防”的原则。如果“裸官”已成事实,财产已经转移,监管成本自然会大好多。
有道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把官员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财产收入情况暴露在阳光下,是从源头约束官员贪腐行为,遏制“裸官”外逃的一项积极举措。虽说官员申报家庭成员财产收入状况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但是官员作为公众人物与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民众有权利监督其如何使用权力,如何保持清正廉洁。在一定意义上讲,官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有关信息并非单纯的个人隐私,而是一种公共资源,公众有权知晓这种公共资源。拥有公众权力和公共资源的人,必须要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官员理应有直面公众的政治勇气,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没有理由讳莫如深。
中办、国办近期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官员个人财产、婚姻变化、子女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官员不如实报告将受处分。如果官员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个人事项由报告走向公示,官员及家庭成员财产裸露在公众视野下,对官员的权力监督逐步实现从内部监督向外部监督的转变。不仅可以降低“裸官”监管难度,减少反腐成本,而且有利于约束官员保持权力谦卑,增加官员拒腐防变的能力,达到反腐倡廉新境界。胡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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