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07年的时候,咱们好象有一个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好象就是由咱们卫生厅牵头的。
武汉市卫生局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那是省卫生厅,你要找卫生厅咨询,我们是转发他们的文件。我们这一块呢,主要对我们医疗机构内部一些相关的工作要求,不涉及到社会方面的问题。对外部这块,我们主要没有这个权限,说什么也不会听。
那么,对于各个工地防暑降温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是否能进行有效干预呢?
记者:工地上是否会有防暑降温措施,这样的一些检查,是由我们负责吗?
武汉市安监局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这个法律里头没有把这个界定进来。这个不是我们负责。对老百姓是法无禁止你就能做,对行政机关是法无规定,你就不能做。
卫生和安监部门都表示劳动者的高温劳动保护不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那么,对于高温条件下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等情况,劳动保障部门是否能够进行监督管理呢?
武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法规处处长 彭燕娥
彭燕娥:对于部分员工来举报、投诉我们用人单位在高温条件下的劳动保护措施不落实的,那么要坚决的予以查处。
记者:那查处依据是什么呢?有没法惩罚性的措施?
彭燕娥:从目前来看,感觉我们执法检查的依据就是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的条例,那么另外一个呢,就是我们原来2007年,我们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市安监局四家联合发的一个规范性文件。
在2007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当中,虽然出台了应对高温天气的办法,包括调整作息时间、放假、津贴发放等等,但是因为没有法律效力,即使企业不遵守也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武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法规处处长 彭燕娥
彭燕娥:应该说它从立法的这个层面来看是非常低的,它就是几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责任没有明确清楚,确实有这个问题。
从1960年到2010年,且不说经济社会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就连全球气温也升高了不少,但为劳动者提供高温保障的法规却依然停留在半个世纪之前。这样的情形可能出乎很多人的意料。我们看到,这几年,虽然相关部门也做了一些工作,中暑被列为了职业病和工伤,相关部门也多次下发防暑降温的各种通知,但是高温立法却迟迟没有实现。怎么样才能改变这种立法严重滞后于现实的状态,真正制订出一部可以严格执行的高温保护法律?
苏毅勇,原劳动部安全卫生监督局局长,制定《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时,她是原劳动部主管安全卫生的副部长毛齐华的秘书,
原劳动部安全卫生监督局局长 苏毅勇
苏毅勇:当时的防暑降温情况出现的问题,特别是有些地区的一些高温作业的一些工人,有的是中暑,有的是在高空作业温度比较高,也有些是带有一些职业病的一些工人登高作业的坠落以后死亡情况,也挺严重的,中暑情况也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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