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日进行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一次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日前,我省(山东省)已出台第六次人口普查户口登记等相关政策。
为彻底查清山东省人口总数,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精神,日前,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山东省第六次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无户口人员落户和政策外生育人员社会抚养费缴纳标准等制定了相关政策法规。
《通知》规定,对于以往因各种原因未落户口的人员,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如实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各地不得自行制定限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前置性规定;不得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等作为户口登记的依据和条件。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人员依法从轻处理。2002年9月28日之前违法生育的,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2002年9月28日之后违法生育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确实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通知》强调,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基层干部的思想工作,解除他们的思想顾虑。普查登记结果不得作为对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绩效考评或奖惩兑现的依据,不得追究以往绩效考评成绩;对继续瞒报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理。
《通知》要求,省、市、县三级计生、公安、卫生、统计部门要设立“社会公开电话”,主动接受群众咨询、监督、举报。凡发现各地有人为设置“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登记前置条件,或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各级计生、公安、卫生、统计部门贯彻执行情况,纳入本部门省一级年度考核。省有关部门社会公开电话分别是: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0531)86197941,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0531)82711290,省公安厅(0531)85123331,省卫生厅(0531)67876135,省统计局(0531)86129480。(隋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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