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表示,明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新标准实行后,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最高能获得60万元补偿金,比现行“标准”提高近两倍。
安全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大幅提高,无疑将有助于体现劳动者的尊严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体现。生命的价值不能以金钱来衡量,提高赔偿标准不是为生命定价,而是倒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从而实现保护生命、减少伤亡的根本目的。
按照赔偿标准,一次性伤亡补偿金是34.6万元,加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死亡的职工家属一次性获得的补偿平均在50万-60万元之间。不过,这一标准只是赔偿的底线。在这一基础上,政府应努力扩展工伤保险赔偿之外的救济渠道,60万元非安全事故死亡赔偿最高线。比如,精神损害赔偿、子女的抚养费用、学习费用,以及死者活着本可得到的养老社保费,这些都是工伤死难者家属的实际损失,但并没有纳入工伤赔偿范围内。这些权利需要政府创设制度,调动工会、专业律师等社会资源,帮助劳工通过谈判、诉讼等渠道来实现。
今年4月,美国西弗吉尼亚州发生了严重的矿难,矿方开出天价赔偿,包括300万美金一次性赔偿、5倍的年薪、家属子女的医保费用、子女大学学费等,且这还不影响家属提出额外的法律诉讼。当然,我们的经济条件、法律制度不必照搬外国的做法,却可给我们启发:如何在实现兜底保障的同时,启动其他机制,动用一切社会资源实现对生命的最大尊重。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安全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如何与现行的法规保持一致?在这条红线下,劳工权利如何得到确实保障?如何使安全生产伤亡与普通工伤赔偿公平一致?
应该说60万元的赔偿标准,是对现行法规的“突破”。按2003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死亡赔偿金相当于四五年的平均工资,约10万元左右。
然而,这一“法定标准”几乎从诞生之日起就被现实所“超越”。2004年,迫于矿难的舆论压力,山西省正式出台文件规定:矿主对矿难死者的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从而大幅突破了《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定赔偿标准。第二年,时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的李毅中对这一标准公开表示支持,之后这一“法外标准”被多个省份的地方立法所确认。而明年60万元的赔偿标准,是再次超越。
但在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下,新标准将与其发生尴尬的冲突。且60万元的赔偿标准只适用于安全生产事故,而其他工伤事故的赔偿会少很多,显然不公平。所以,在此之后应修订明显落后于社会现实的《工伤保险条例》,或者在人大审议的《社会保险法》里全面提高工伤赔偿标准。
提高安全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只是劳工权利时代的前奏。相信,在未来的制度建设上,有关方面能够给公众提供更积极的愿景。
参与互动(0) | 【编辑:李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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