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干部考核新增“忠于配偶”项目,当然是有针对性的,也不无防腐反腐方面的积极价值和意义。
再者,“忠于配偶”虽然主要属于个人道德品质范畴内的伦理问题,但将其纳入干部考核,实际上也是有党纪国法方面依据的。如《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而依据《婚姻法》,“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不过笔者认为,对于“忠于配偶”干部考核项目,我们不宜寄予太多反腐防腐方面的厚望。
这一方面是因为,“忠于配偶”考核对于反腐防腐固然不无裨益,但要想真正准确执行,其实并不容易。毕竟,“忠于配偶”乃是个人家务私事,是否当真相互“忠于”,除了夫妻本人,局外人很难说清楚,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
更重要的是,从防腐反腐、强化权力监督的源头来看,“忠于配偶”考核并非事情的关键和要害。
官员干部何以会腐败?答案显然是,手中的权力出了问题——或者难以公开监督,或者难以节制约束。这也就是说,不是因为“忠于配偶”的道德出了问题,才导致“包二奶”——“权力的越轨、失控”,才是真正的原因。
更直白地说,一些官员干部之所以能够“养情妇”、“包二奶”,根本不在于他们不够“忠于配偶”,而在于他们不够“忠于职守”。
总之一句话,对于官员干部、公职人员来说,“忠于职守”远比“忠于配偶”更重要、本质、关键,前者才是为官为政的最高义务,确保了前者,后者才是真正具有社会价值。否则,“忠于职守”不保,纵然有“忠于配偶”,那恐怕也只能是“夫妻合谋贪赃”,“丈夫前台弄权、老婆背后收钱”意义上的相互“忠于”。(楚一民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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