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也具有人之为人的基本人格权利与尊严,执法者并无羞辱她们的权力。
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抓获涉嫌卖淫女子并公布其照片,在网上引起巨大争议。昨天东莞警方回应称,清溪公安分局已就之前网友讨论“指认现场照片”事件责成派出所进行整改,吸取教训,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此前,警方已表示这不是游街,而是指认现场。
从相片所见,两名穿着时尚的涉嫌卖淫女,不但赤脚,且戴着手铐,背后还被绳子牵着,像是在指认现场。但即使是指认现场,此种场景也超出了正常的执法尺度。从执法部门披露的信息看,卖淫女是在头天晚上被抓,第二天才被带去指认现场的,这中间至少有数小时的时间,为何一直让她们赤着脚?卖淫女不是什么暴力犯罪分子,为防止其指认现场时脱逃,戴上手铐也就够了,为何背后要牵根绳子?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1—03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虽然从规范的角度讲,对于如何指认现场并无细致要求,但上述“赤脚”、“拉绳”的执法方式显然不那么理性、平和、文明。既然有充分时间,为何不让她们穿上鞋子?既然不是什么危险分子,为何手拷、绳索齐加身?除了归咎于缺乏执法细则的指导和规范外,更深的原因,恐怕仍在于一些执法人员人权保护意识淡薄,甚至在潜意识中不乏对卖淫女的人格歧视。
卖淫女也是人,也具有人之为人的基本人格权利与尊严,执法者有权依法处理,但并无羞辱她们的权力。事实上,尊重并保护公民尊严,维护和坚持所有的人的人权,这当是执法者的天职。
近年来,随着人权观念普及,在执法中保障违法犯罪人员的人权日益受重视。从明令禁止游街示众,看守所取消在押人员“抱头蹲地”的做法,到抓捕犯罪嫌疑人给其戴上“头套”等,点点滴滴细节改善,都在彰显着法治和人权的进步。但遗憾的是,许多改善和进步仍停留于部分地方公安机关的自觉自发行动上,并未纳入通行全国的执法规范。这一点,仍需公安机关通过不断细化执法规则,来达到规范执法、提升执法者人权保护意识之目的。毛立新(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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