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杨绍森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官员如果被行政记过,半年内不能提拔,但半年后期满可正常使用。杨绍森说,有些基层干部处分期满后,安排他们到别的部门工作,这是给干部以出路,不违背现行组织、人事规定。(《广州日报》7月14日)
随着公众对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认知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已经开始有了更多对于法律应公开透明的合法要求。问题官员如何复出,走的何种程序,如何保证程序的公平,这些环节既是公众履行监督等权利的契机,更是政府部门赢得公众信任的良机。
“能上能下”始终是官员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价值,也是保证官员人事制度良性循环的一个重要手段。基于这种大环境,对于官员的问责制,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犯有过错的官员只能承担相应责任,不能改过自新。从行政性问责进一步走向程序性问责的过程中,官员即使引咎辞职乃至被免职,也应该可以在制度的框架内寻找复出的机会。
也就是说,官员被问责了,不代表“政治生涯提前结束了”,只要他的复出是在民主、公平竞争和法治的前提下进行的,我们都应该给予任何人同等的机会。解振华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因为松花江环境污染而辞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职务的他,在一年多后复出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几年来,在这个位置上,解振华的优良表现也是有目共睹的。
公众为何总是对官员被行政记过半年后复出充满惊诧?这里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公众对于这种半年后可以复出的问责的效力产生怀疑,就像很多人说的那样,官员出事了,借着问责的机会逃避指责,这哪是什么处分,分明是一种保护;二是官员复出总是遮遮掩掩,不够透明,难免令人质疑其公正性。
而且,很多类似问题官员复出的乱象也证实了公众的这种顾虑。比如,从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复出担任该县县长助理;到“瓮安事件”中被撤销党政职务的原县委书记王勤,摇身一变成了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太多问题官员的复出方式,挑战着公众的忍耐底线,也间接考验了官员复出体制的公平和公正。
本来是一个鼓励官员勇于改正错误的激励机制,却在操作中被人为地抹上一些神秘色彩,而这种神秘结合一些不规范的复出案例,顿时就产生了一种负面作用,打击了复出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事实上,这种反差尤应引起有关部门在选人用人上的反思。
对于官员问责体系,我们不能只盯着“能下”而忽略“能上”,这显然是一种片面的认识。但要想让“能上”与“能下”发挥同样威力,就必须保证整个程序都是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因为只有如此,才能有利于建设一个健康完善的官员考核体系。傅万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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