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会文明办、石家庄市公安交管局决定出资10万元,在7月10日—7月21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遵守交通法规奖励活动,对每天活动开始后在各路口寻找到的“第一位不闯红灯的行人”“第一位不闯红灯的非机动车骑乘人”进行现场奖励,每人一次奖励现金500元。(7月10日《燕赵都市报》)
在引导公序良俗上,有关部门越来越重视经济的力量,以为通过金钱的刺激,施以奖励,就可以收到自己想要的结果。从实践中来看,通过采用这一方法,短期内确实容易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而这种短期效果也常常被有关部门作为判断该方法是否有效的证据。
但是,这种方法的采用一般皆为短期行为,如石家庄即是在7月10日至21日期间进行,这当然有本身就是追求短期效果的考虑,更是囿于资金的限制——石家庄这次投入的资金就只有10万元。当这10万元奖励款用尽、奖励期过完,遵守交通法规的宣传倡导又如何开展呢?
任何行人、车辆都要遵守交通规则,这一常识早已为每一个人所熟知。故意违反交通规则或对交通信号视而不见者,大多不是不懂规则而是出于侥幸心理,侥幸于自己不会受罚、不会发生事故。
活动开展者的初衷是想通过奖励刺激不遵守规则者自觉遵守规则,但是,遵守交通规则的人永远占城市人口的大多数,但这种奖励却只能选择“第一位”,这样的奖励对其他遵守交通规则者是一种什么样的刺激?他们会不会感到不公平?受奖者会不会被认为是为了获奖而遵守规则,而非出于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市民的自觉?
作为一个生活在城市里的居民,红绿灯、斑马线无处不在,按交通规则出行是他们生活的一部分,遵守交通规则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对理所应当的事情进行奖励,就像对不杀人者进行奖励一样荒唐——这种奖励很可能产生相反的效果,即让人们认为做不好分内的事是应该的,做好了分内的事反而是应该奖励的。石家庄文明办、公安交管局开展这种活动,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廉洁从政者进行重奖的逻辑是一样的,这种对底线的奖励实质上是对公序良俗、对法治的破坏。
遵纪守法是应该的,不需要任何奖励,而违法乱纪则是不应该的,应该受到惩罚。过于功利性的刺激手段不可能持久,其所产生的正面效果也不可能持久,而其产生的负面效应却可能贻害无穷。因为,这种刺激手段给社会公序良俗注入了过多功利性的因素,遵守规则者被当作了逐利之徒,不遵守规则者却没有受到任何惩罚,钱花了不少,效果却没收到多少,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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