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执法的严肃性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之度外,这一点特别需要反思。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浙江嘉兴桐乡市的政府机关在交警部门检查酒驾时,会群发短信“提示”。桐乡市交警大队民警称,这可能是市政府机关的“友情提示”,网友可能存在片面的误解。(7月8日《新民晚报》)
短信的图示很清晰:“今明两晚嘉兴交警系统异地用警在桐乡市范围内开展酒后驾车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请大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桐乡机关短信]”。
对这个短信,有两种可能和两种解释,一是出于“地方形象”的考虑,桐乡市机关短信意在提醒全体桐乡人民“自觉维护桐乡形象”;另一种可能是仅仅发给机关干部,也难免误发给了个别普通群众,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机关干部的利益。这等于告诉他们说:“这下是别人来查,万一出事,我可保不了你啊!”
这样的“友情提示”,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导致另一种恶果:反正有特别提醒,因此酒驾并不是大不了的事。接到通知时收敛一点,没接到通知时尽可以放心大胆。这是在劝导人们不要酒后开车,还是在变相纵容酒驾?
有人认为短信通知的方式没什么不妥,交通执法本身就有告知车主的义务。但请注意,除非相关交通执法不分白天黑夜不间断进行,否则,提前告知交警的“特别行动”,实质就是通风报信。警察的告知义务,仅仅是在执法过程中和控制嫌疑人后,如:依据什么法律执法,执法相对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等。二者不得混淆。
另据《南方都市报》的报道说,今年3月份深圳交警部门曾向成功注册了“敬告执法”服务的驾驶员,发送了“猎虎行动不要酒后驾车”的提示短信,此举让市民蜂拥而至注册该服务,也引来了质疑。
如果说桐乡市向机关干部发短信是权力对执法的扭曲,深圳警方向专门的注册用户发短信,则是金钱对执法的扭曲,同样应在禁止之列。为了官员的一点特权,或者为了执法机关的蝇头小利,就可以把执法的严肃性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之度外,这一点特别需要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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