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规定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情况一年一报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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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定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情况一年一报

2010年07月08日 08:57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继去年11月25日出台《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明确“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之后,昨日,深圳市政府公报公布了该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在市、区两级建立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境)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这份《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加强党政正职监督暂行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从干部的选拔任用、领导班子分工、市区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以及工程发包、土地使用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等诸多方面进行了细化。

  干部选拔任用:

  财产申报不实取消拟任用资格

  《意见》规定,选拔任用党政正职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认真履行民主推荐、考察、酝酿等必经程序后,对党政正职的拟任(推荐)人选,由党委全委会(党工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以个人名义(包括几个人联名)推荐干部的,必须实行“实名制”,应提交署名书面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

  组织人事部门考察拟任人选,应重点考察拟任人选的政治品质、思想品质、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社会公德和生活言行。凡考察对象在现任工作单位时间不满三年的,还应到其原工作单位延伸考察。

  在组织考察期间,考察对象应如实申报个人房产、投资等财产状况,报告表交考察组并转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存档备查,凡发现有意隐瞒情节较严重的,取消其拟任用资格;已经任命的,撤销任命。

  《暂行规定》强调,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意见》进一步明确,在市、区两级建立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境)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深圳各区、市直各单位今年5月31日前已对本区、本单位班子成员配偶和子女在国(境)外定居等情况进行了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已报市委组织部门。

  打击拉票行为:

  因拉票受处理两年内不得提拔

  《意见》对拉票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凡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拜访等形式,或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或通过举办同学会、同乡会、战友联谊会等活动,拉拢他人在推荐过程中关照自己等不正当的非组织行为,均属拉票行为。

  经查实存在拉票行为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已作为考察对象、拟任人选或候选人的,取消资格;已任职的,视情况予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按规定程序罢免、撤销职务。

  对参与、帮助他人拉票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降职等组织处理。

  涉嫌违纪违法的,转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对拉票或参与、帮助他人拉票受到组织处理的,相关情况要如实记载,归入干部文书档案备查,且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明确职责权限:

  会议纪要不得作土地置换依据

  《暂行规定》明确表示,“一把手”不具体直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等事项。《意见》进一步表示,纪检监察机关不得参加各单位讨论行政审批、土地管理、政府性专项资金发放、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具体个案的会议,但要对各单位讨论决定个案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上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区长、主任)办公会讨论的事件,《意见》规定,市(区)政府常务会议主要是作出重大决策,市长(区长、主任)办公会主要是协调有关事项。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区长、主任)办公会议纪要,不能作为工程发包、改变用地功能、调整容积率、土地置换、专项资金发放、政府采购、工程款拨付等具体个案的依据。

  征地补偿:

  按省一类地区标准上浮20%执行

  《意见》加强了对工程发包、土地使用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意见》要求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制定变更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征地拆迁补偿、土地置换、地价减免、旧城改造等方面的标准和审批模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意见》表示,修改法定图则、变更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土地置换、地价减免的项目,在审批前必须将相关方案在深圳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不得变更土地用途或调整容积率。土地使用权人不得通过个案申请修改法定图则的方式变更土地用途。

  目前,征地补偿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一大热点,《意见》规定,要进一步明确征地土地补偿的具体分类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标准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规定的一类地区标准上浮20%执行。 (记者/黄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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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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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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