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高温津贴制度难以执行的,还有认识上的误区。实际上,高温津贴属于“劳动保护费”,是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工作的保健费用,是为了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也就是说,这并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福利,而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权利。
高温不断刷新纪录,高温津贴也不能按兵不动。本市人社局公布,高温津贴标准翻倍:室外露天每人每月从不低于60元调整为不低于120元;33℃以上室内工作,每人每月由不低于45元调整为不低于90元。
夏日炎炎,高温酷暑。高温津贴,给处身恶劣环境中的劳动者以一定的补偿,是对劳动者的关怀,更是对劳动本身的尊重。从某种程度上看,高温津贴翻倍,体现了劳动权益保护的回归。
然而,不管标准高低,很多劳动者却可能享受不到这应有的权益。不少建筑工人、交通协管员和环卫工人等劳动者,很多都没有拿到高温补贴,甚至连相关概念也没有,“地上冒火也只能拿工资”。
虽然媒体报道很多,但一些企业的管理者,对高温津贴这一类要从兜里掏“冤枉钱”的规定,并没有很当真。而即使知道这回事,很多劳动者却不能也不愿寻求帮助——相比金额有限的高温津贴,还是手头的工作更重要。
除了客观劳动权益保护状况,让高温津贴制度难以执行的,还有认识上的误区。实际上,高温津贴属于“劳动保护费”,是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工作的保健费用,是为了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也就是说,这并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福利,而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权利。
然而,很多时候,高温津贴却被当成了一种福利。福利的好坏由单位性质、经济效益、领导价值取向等决定,并没有强制规定。与其说是福利,不如说高温津贴这样的“劳动保护费”,与工资更为类似,工资是劳动的报酬,津贴则是为补偿特殊劳动消耗而支付的报酬。如果以此来认识高温津贴,则执行效力、救济措施,都当大为改观。
而高温津贴本身,也处于法规的“灰色地带”。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早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相关规定,只是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四个部门在2007年联合下发的通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而对于“应当”支付的数额、方式、范围的规定,也都付之阙如,这使得高温津贴性质不明、概念不清,也难以监督执行。
实际上,除了高温津贴,“劳动保护费”还有很多种,包括低温津贴、在粉尘等有害健康环境下工作时的保健津贴等。只不过是因为目前的高温天气,让高温津贴这种“劳动保护费”进入了公众视野,如果能明确这一概念,相信对于劳动权益的保护,会有进一步的促进。
因此,高温之下,其实更考验政府公共服务和公共政策的水平,需要有关部门把工作做得更实、更细。我们有理由期待更多“高温津贴标准翻倍”这样让人欣慰的新闻。
本报特约评论员张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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