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公款出国(境)游者,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党籍——为明确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近日,中央纪委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十二种具体违纪行为,明确规定了从警告到严重警告、从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并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6月30日《西安晚报》)
公款出国游为公众所强烈谴责久矣!2008年4月以来,中央纪委、外交部等10个部门,先后在全国开展了制止公款出国(境)游专项工作;而在几日前,国家预防腐败局更是首次在官网上就制止公款出国游“问计”网民。此番中纪委文件的出台,延续了反腐部门对于制止公款出国游一贯重视的态度。
“开除党籍”作为党纪处分不可谓不重,官场中人自能明白其中分量;而且,中纪委的党纪处分并不影响司法部门的法律追责。因此,质疑“开除党籍”处罚是否过轻,其实并无多少道理可言。真正值得追问的倒是,“开除党籍”的处罚即使再重,又怎奈何监管无力与法不责众?之所以会“前腐后继”,主要不是因为处罚太轻,而实在是因为落网几率太低。
谁都看得见,“开除党籍”的规定只是给制止公款出国游立规矩;拿好放大镜与显微镜去严格地落实执行才是关键。否则,谁都有理由相信自己做的合理合规天衣无缝,更何况公款出国游早已呈泛滥之势,凭什么张三李四游得我偏游不得?事实上,在官员的词典里,从来就没有“公款出国游”这一说;恰恰相反,在冠冕堂皇的官方文件里,所有的公款出国游都是公务,都是“不辞奔波辛苦”。
既然官员词典里从来没有“公款出国游”,那么,要让“开除党籍”落到实处,首先必须有一套严格的制度安排让公款出国游现出原形,而办法无外乎“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正如国家预防腐败局调查问卷里写的那样,要制止公款出国游,既需要“健全外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也需要“加强经费预算管理,严格经费审批、核销”,同时更需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管”。
事实上,要鉴别是否公款出国游并不十分困难,看看网上曾经曝光过的那些出国游材料,相信有关部门的监察能力不会比普通网友还差;公众得到这些材料只能依靠捡文件袋之类的偶然,监管部门得到这些材料却应该是理直气壮的,只不过始终少有人来真正做这件事而已。加强对因公出国的事前审批、事后核查与预算监管,将包括出国费用以及出国行程等有关信息向公众公开,建立起内部系统和外部公众两套监管体系,其威慑作用不比“开除党籍”小。
这里面,特别需要提到的是财政预算的软约束。公款出国等“三公消费”,始终未能纳入预算公开范畴,而是隐匿于各种笼统的项目之中,这为各单位组织公款出国游提供了极好的经费来源保障和浑水摸鱼庇护。如果财政预算软约束的问题不能解决,即使公款出国游真的能够得到制止,最多不过将“不花白不花”的出国游公款,引向其他的腐败领域而已。 (-舒圣祥 作者系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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