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中央纪委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了十二种具体违纪行为及其处罚办法。(《新京报》6月30日)
所有的违规出国考察、公款出国旅游的行为最严重的不过开除党籍、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种处罚根本不足以威慑那些公款出国旅游的官员。因为,官员在体制内的博弈能力很强,能被发现的比较少,而被发现后能提交到台面上处理的更少,即使提交台面处理也不过是纪律处分。倘若将公款出国旅游定性为贪污等犯罪行为,那么,官员公款出国游的风险就大得多了,他们就得掂量掂量了。
事实上,官员利用公款违规出国旅游,本身就是侵吞公款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等犯罪构成。比如,官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用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等手段完全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的贪污罪要件,而骗取到的用于出国旅游的公款也属于“公共财物”。
再比如,公款违规出国旅游的组织者完全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公款违规出国旅游的组织者以单位的名义,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私分给了官员、职工出国旅游,理应承担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
许多人认为公款出国游没有公款落袋,不构成犯罪。这是一种误解或者故意歪曲。(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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