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7月1日实施 高空坠物业主或担责(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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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7月1日实施 高空坠物业主或担责(2)

2010年06月30日 08:2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律师析案

  案例1

  闯私宅被狗咬能否获赔?

  律师:业主养烈犬不知情也要赔

  案例:家住城乡接合部的小李在自家的院子里饲养了两条藏獒,以作为看家之用。某天,小李有事外出,家里没有任何人。邻居家的孩子小虎看到院子里的两只藏獒觉得很可爱,就私自翻越围墙去挑逗两只藏獒。结果两只藏獒看到陌生人后忽然发狠,一同将小虎咬伤。幸而路人听到小虎呼救后将小虎救出,才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但小虎一家也因此而花去了数万元的医疗费。随后小虎一家向小李提出索赔,而小李却认为其在自家的房子里养狗,与外人无关,小虎是自己爬进他家的,所受到的损害也应由小虎自行承担。

  律师解读:本案如果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小李完全可以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进行抗辩,而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然而,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其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伤人的侵权案件作出了“最严格”的规定,即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第80条的对比即可看出,在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伤人的情况下,即便被侵权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事故发生的,饲养人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其饲养禁止饲养动物的行为本身即为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其也应当要为其违法行为而承担责任。

  而对于何种犬类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各地的规定都均有不同。对于广州而言,《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及相应的禁养犬类名目明确规定了西藏獒犬等36种犬类属于禁止饲养的犬类。因此,如果本案发生在广州,小李则必须为其饲养禁养犬类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2

  浴照上网网站拒删咋办?

  律师:未接投诉电话的网站也要赔

  案例:杨小姐与刘先生原为一对情侣,但在相处一段时间之后,杨小姐觉得两人性格不合,便提出了分手。刘先生在苦苦哀求仍然无法挽回爱情的情况下,便发狠将两人交往期间其所偷拍的杨小姐洗澡的相片上传到了博客上。网友在看过相片后,又转载到了其他网页上。杨小姐在获知此事后,便马上致电部分网站的管理方,要求其将网页删除。而网站管理方却对其未予理睬。此后,由于网络转载流传的速度过快,杨小姐未能一一致电所有登载了其照片的网站,在迫于无奈之下,杨小姐便将刘先生和已致电及未致电的刊登了其照片的网站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精神损失等责任。

  律师解读:本案例是典型的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例。《侵权责任法》第36条即对此种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本案中,刘先生将杨小姐的私隐照片上传到网络上进行公开,无疑已经侵犯了杨小姐的隐私权。而对于接到杨小姐来电却未撤下照片的网站,以及未主动撤下照片的网站,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未采取的,应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经正常分析即可得知杨小姐洗澡的照片是被人偷拍的,因此在杨小姐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后其未采取必要措施撤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对于未接到杨小姐电话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款规定了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被侵权人需要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过错。杨小姐的洗澡照片本身即属于禁止传播的信息,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刊登其照片时即应当知道该照片不能进行传播。为此,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点评律师: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肖胜方

  亮点一览

  医院过度检查属侵权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情形之一造成患者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另外,《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赋予医院“紧急救护权”

  2007年,孕妇李丽云难产,其丈夫却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医护人员束手无策,李丽云在3小时后死亡。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赋予医护人员“紧急救护权”。该法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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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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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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