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者可开除党籍——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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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者可开除党籍

2010年06月29日 21: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社北京6月29日电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近日印发《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指出,对于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释》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以及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作了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解释》结合典型案例,针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境)、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双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等行为,在《解释》中共规定了十二种具体违纪行为,并明确了给予党纪处分所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为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官方称,由于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较之参加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其危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因此,应当依纪从重处分。所以,《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挽回公款出国(境)旅游造成的国有财产损失方面,《解释》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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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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