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民付某的蛙场被划入工业园,在补偿条件未谈妥的情况下遭到强行爆破,付某因此将爆破公司告上法庭。由于园区管委会发函“警告”法院“不得一意孤行”,付某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对此管委会回应称系“表达意见而已,有何不可”,称听不听话是法院的事。(6月28日《新京报》)
行政干预司法的事并不鲜见。但在笔者看来,重庆这个案例颇有特点。特征一是公开化、集体化:以前仅仅只是个别领导递递条子、打打电话,以私下接触为主,形式上是不公开的。特征二是“去耻化”:过去的干预司法案例中,即便干预者是某些位高权重的领导,多少还是会认为这种行为并不光彩,只适宜暗箱操作。而这一次,公函的语气中丝毫看不出任何的“耻感”,满是权力的嚣张与跋扈:干预司法者连遮羞布都不愿意要了。
同时,从法院的角度看,很多法院都有要求法官“自觉抵制递条子、说人情”的规章制度,但这种“自觉”条款仅仅只能说是道德层面上的要求,难以形成制度“防火墙”,其作用是有限的。如果不能从问责干预者等方面来保障法官判案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我们所追求的司法公正将仍面临重重阻力。
2009年上半年,“研究建立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被写入《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引起广泛关注。媒体当时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是最高法院向“干预司法”宣战。一年时间过去了,从重庆的案例来看,现在恐怕是该吹响集结号、采取行动问责干预司法者的时候了。欧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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