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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专家表示:灾区塌房损失不应房主独担
2008年05月22日 10:15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在搜救工作渐入尾声之后,生还灾民的财产问题日益凸显,其中房产尤为引人注目。
央行日前已要求各商业银行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做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但灾民房产的更多具体问题尚无具体政策出台。多位专家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时表示,对于地震中的房产损失,应由银行、贷款人和第三者共同承担。
虽然目前我国的房贷险赔付范围一般不包括地震这样的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灿昨日表示,银行、贷款人和第三者应共同承担这部分损失,在第三者中,既包括政府的拨款,也包括保险公司的赔付。
徐灿同时提醒,既然房贷险的受益人为银行,“那么银行就应当承担这部分保险费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银行研究室副主任吴庆也撰文表示,银行应当基于商业规则对有关的债务做延期或减免处理,政府也可出台相应政策给受灾住户以适当财政补贴,或替代住户偿还部分贷款,因为“动态的看,银行可能从此次灾难中受到一些损失,但亦可在参与事后的灾后重建中获得发展”。(记者李静睿)
【编辑:朱鹏英】
专题报道:四川汶川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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