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07年9月,北京机动车维修企业已增至6044户,每年要维修车辆达676万辆次,但汽车维修行业至今还没有一份合同示范文本。
为此,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运输局联合制定了北京首份汽车维修管理合同———《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11月21日两市局组织各方代表对《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以下简称《维修合同》)举行听证会,并透露,此次采纳各方意见后,这份合同将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正式出台。
维修不合格承修方需无偿返修
现在很多维修企业的维修过程不透明,故障没有彻底处理,这些没有修好的车行驶不到几天,老问题还会再度复发。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车主到维修企业接车时必须要求修理企业对汽车进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经检验合格,才交费收车。合同规定,要是维修企业不给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托修方有权拒绝交费或接车。
有了这个合同规定,敖先生的事情也就有了解决依据。今年2月3日,敖先生在丰台区的一家东风雪铁龙4S店对自己的毕加索进行维修保养,维修内容包括更换机油机滤、全车检查、检查刹车片、检查水箱四项内容,并支付维修费312元。哪知维修保养后不久,2月16日敖先生带着自己的女友和侄子驾车去浙江,在杭甬高速公路上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自己的侄子当场死亡、女友也受了伤,车辆及公路护栏都损毁。后经交管部门委托汽车检测中心对该车进行检测,结论为该车制动系工作情况不合格,部分刹车片厚度为零。根据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是原告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能确保安全致使事故发生。由此敖先生起诉该4S店,要求赔偿45万元,至今该案仍在审理中。
《维修合同》还规定,对于维修合格的车,维修企业也必须提供一定的维修保质期。合同第八条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特别是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使用假冒配件应受处罚
汽车维修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配件以次充好是其最常用的伎俩,一个进价只要十几元的汽车配件,卖给消费者却要上百元,不知情的消费者难免上当受骗。更危险的是如果更换的是和行驶有关的配件,如刹车片等,伪劣产品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有调查显示,近35%的车辆故障原因是由于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造成车辆机体损害的。
一个案例是,一辆SUV越野车启动困难,车主表示之前曾经因为启动车辆的继电器坏了,自己在汽配城换了一个新的,但不久后又出现启动困难,经常停车后就再也发不动车,还差点遭遇追尾事故。后来到了4S店,修理人员更换了原厂的继电器装上,故障马上消失,原来是之前在汽配城换的继电器属伪劣产品所致。
现在《维修合同》规定,承修方(维修企业)使用无生产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的零配件、燃料维修汽车的,托修方(车主)有权解除合同。承修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二日内,应退回托修方车辆及托修方已经支付承修方的款项。因承修方的上述行为造成托修方车辆损害的,承修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此次公布的合同表示,托修方也可以在维修过程中提供配件,托修方自备配件的话,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因自备配件原因造成的维修质量问题,托修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逾期不取车承修方将收滞纳金
在平常的维修工作中,修理企业也有担忧。北京拓展汽车维修公司陈德和表示,修理企业经常出现修车的车主不来结账,修好的车子在修理企业一放就是好几个月时间,修理企业还得负责保管。
实际上这样的事情早有发生过。2004年7月,杨某的福田小货车发生事故后在某修车厂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后杨某一直未到某修车厂提取车辆,直至2005年11月1日,其才将车辆取走。之后修理厂向法院起诉了杨某,并获得了6000元的保管补偿费用。在《维修合同》中统一明文规定,维修车辆经检验合格后,托修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结清维修费用并接车。无故逾期支付维修费用或无故延期接车的,承修方有权行使留置权并向承修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市工商局11月21日举行的《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听证会上,维修企业代表表示应该以交纳滞纳金的方式来杜绝车主的这种行为,市工商局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可以考虑这种处罚形式。
相关新闻:杭州汽车配件有了电子身份证
据《杭州日报》报道,杭州要给汽车配件用上“电子身份证”,车子坏了拿去修,更换的配件正宗不正宗一查就知道。
为方便消费者和维修企业辨别配件真伪,杭州市建立了“配件质量保证与追溯系统”,利用数码防伪技术对汽配进行电子注册登记管理,给每个经销的汽车配件分配一个无法伪造的唯一的条形码,包含该配件的所有信息,通过这个“电子身份证”,消费者和管理机构可随时查询该配件的源头信息和去向,从而确保对配件质量的监管和责任追溯。
配件经销商在将某个配件销售给客户时,系统随机生成一个不可重复的编码,打印出来的条形码必须贴在这个配件上。如果是销售给汽车修理厂,那么汽车修理厂在购入一批配件时,都要将每个配件的条形码信息登记入库,日后给消费者车辆进行配件更换时,再按条形码信息进行出库登记。
各方代表意见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维修企业使用假配件处罚太轻
消费者协会代表认为,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的出台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但个别条款对于承修方的处罚还太轻。如合同中规定,车主发现维修企业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应要求后者退还配件费和维修费,消费者协会代表认为这种行为应该重罚。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代表石丽军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修企业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已经涉嫌欺诈,即使没有造成损坏,也应该双倍赔偿。维修企业在维修过程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应该只需返还车主所交的配件费和维修费,应该处以两倍以上的罚款。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委会主任邱宝昌也赞同该观点,他表示,因为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涉及到人身财产安全,维修企业应负惩罚性赔偿责任,双倍赔偿显然太低,“应该是5倍,甚至是10倍的赔偿”,除了赔偿责任,有关部门还应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维修企业代表:承担免费检验有压力
维修企业代表表示,这次举行听证会的合同内容比较简单,其实早在2005年交通部出台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开始实施起,正规的维修企业已经按照行业法规执行了,因此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不难执行。在正规的4S店基本合同规定的内容也已大部分普及,4S店负责人认为这个合同对正规4S经销商不会有太大影响,可能对一些不规范的小修理点能起到规范甚至清除的作用。但也有维修企业主认为,有些条款还没有考虑到维修企业的实际情况,维修企业执行起来会有困难。
合同中规定,维修企业对维修车辆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时应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填写诊断检验单,并进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
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魏俊强表示,车辆要有一个进厂检验,这个过程无法签订合同,因为车辆无法定型无法确定故障、价格和配件。因为不在合同内,所以进厂检验是没办法收费的。对于一般的进厂检验还好说,故障比较大的车辆检验需要一些大型设备、仪器的检验,这些成本是很高的,修理厂要承担这部分费用很难。
另外,配件要注明详细信息,这对于维修企业来说同样面临困难。北京拓展汽车维修公司陈德和表示,配件有9项内容,凡是在4S店里维修,配件的信息都是汽车厂家提供的,现在配件的信息没有那么全,要达到9项全部标注清楚,必须要跟厂家协商。
消费者代表: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还需细化
消费者代表认为,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还不够细化,虽然有很多条款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因为违约责任不明确,到时出现问题,承修方和托修方容易出现互相扯皮的情况,作为弱势的消费者还是要吃亏。
如合同第八条规定,在质保期内,如果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证明非自己的责任,要及时无偿返修,同一故障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要负责联系其他维修企业,并承担修理费。这个条款就有很多不够细分的地方。车主王先生认为,维修企业维修时不能无故拖延,由于多次维修造成消费者无法按时用车、带来其他损失的,维修企业也应赔偿,维修企业联系的其他维修企业,应经消费者同意才行。
另有车主表示,维修市场维修工时费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由维修企业说了算,这样会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建议对维修企业的工时费用和常用配件实行最高限价。最后是几个主管部门联合起来建立一个汽车配件价格信息库,信息库随市场变动更新,便于市民查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车主集中反映的问题,市工商局和市运输局正在考虑当中,将尽最大的力量来对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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