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正式发布并推行的《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联系托修方认可的其他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并承担修理费用。托修方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由北京市工商局与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针对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作了细致规定。
点评:消费者不是专家,且没有义务成为合同及技术环节的专家,示范文本的出台并严格执行将可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