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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别让“救援车”成了“宰人车”

2008年02月17日 10:28 来源:南国早报 发表评论

  张先生在交通事故中出事的大货车被拖9公里,负责拖车的新通救援公司向他们要10900元拖车费。北京市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拖车费用不在定价范围内,属于车主与拖车公司双方协商定价。目前,张先生一方已明确表示将走法律途径解决此事(据《北京晨报》11月12日报道)。

  现实中,有关“天价救援车”引发的纠纷远非一例,根据“经验”,张先生“走法律途径”的结果也不容乐观。据《北京青年报》今年6月7日报道:北京广源京达托运站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请北京新通联合汽车救援公司帮助拖车一公里,收费高达6060元。事故车车主告上法院后,法院宣判驳回车主返还拖车费586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与北京发改委的表态完全相同,即“车辆救援不执行国家定价,完全由市场杠杆调节。”

  没有哪位司机愿意发生事故或故障。当事故和故障不幸发生,又不得不请救援车及时拖离现场。但救援车动辄数千乃至上万元的“出车价”,实在令人望而生畏。

  救援车之所以“狮子开口”要价,除了救援车的业务不固定,维护、管理成本较高外另有原因。比如附近救援车辆有限而缺少选择余地,许多出事故的司机人生地不熟,而交管部门采用的往往是“快速处理”原则,事故车辆不能在现场久留。这些因素导致的“天价”,极易让人想起一个词语:乘人之危。乘人之危的救援车已经大大削弱了“救援”的含义,相反,给人感觉更像是“宰人车”。何况,一般情况下司机身上不会带那么多现金,感觉经济受损的司机无疑又增加了心理负担。

  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发改委还是法院,对合法不合理的“天价救援车”均显得无能为力。这就需要政府有所作为,对救援车收费出台规定予以规范,而不能完全由救援公司“根据成本和市场行情自行定价”。首先,救援车应被视为执行紧急事务的特殊车辆,在过路过桥费、养路费方面予以适当照顾或补助,以减轻救援车的成本。同时,物价部门应该对救援车进行定价或限价,这样可以让司机心里“有底”,让他们避免在不幸发生事故和故障之余再次不幸“挨宰”。这不是政府恣意干涉市场行为,而是司机们发自肺腑的呼吁,也是和谐社会的迫切需求。(余清明)

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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