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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佚名
一段时间以来,股市的利好消息不断,很多投资者斩获颇丰。在牛市的刺激下,有些人变卖、抵押家中财物,甚至通过高息借贷的方式筹款入市。其中不乏通过委托各类投资公司进行投资的人,但由于欠缺法律知识,而又忽视委托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所以很容易陷入投资理财的一系列误区。
误区一:理财收益可“保底”
2006年9月份,胡某因理财亏损将某证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支付43.35万元本金和利息。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条款违反禁止性规定,为无效条款。胡某败诉,还承担了诉讼费,损失较大。
我国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损失作出承诺。该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一旦产生争议,法律将很难维护客户的利益,有的理财公司也会借机逃脱责任。
误区二:投资设担保,收益有保障
刘某欲委托一家咨询公司理财,但该咨询公司要求刘某将资金划转到理财公司指定账户,为了让刘某放心,咨询公司又让一担保公司担保,三方签订合同后,刘某放心地将款打入咨询公司指定账户。但后来股市大跌,投入股市的资金大幅缩水,刘某要求咨询公司和担保公司兑现合同约定的收益和退回剩余资金,但该咨询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担保公司也拒绝担保,最后咨询公司“人间蒸发”。
刘某咨询后发现,只有经过法院判决咨询公司无力承担赔偿,才能要求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担保公司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而不是连带担保责任。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产生损失,在咨询公司不能赔偿情况下,担保公司才给予赔偿。这样,刘某可能要经历两起诉讼(分别诉咨询公司和担保公司)才能获得担保公司的赔偿。另外,咨询公司的失踪给诉讼和维权带来重重障碍,刘某感到金额不大、工作又忙,无奈只好放弃。
表面上,委托理财虽然有担保公司担保,但受托公司利用客户法律知识的欠缺,在委托合同中设立了不少“坎”来保护自身和合作方担保公司,一旦出现损失,这些合同条款有利于帮助其摆脱或减轻法律责任,加重了客户追讨的难度,最终让客户实际上承担了损失。
误区三:预收保证金,损失可弥补
林女士通过朋友认识了一家投资公司的王经理,王经理自称有内部消息,保证林女士一年内可在股市获利20%以上,承诺如亏损由投资公司承担,并且可以先向林女士股市账号打入部分钱款作为保证金。林女士感觉没有任何风险,就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但后来买入的股票赔了,林女士提出终止合同,收取保证金来弥补损失。但对方不同意终止合同,并告诉林女士,保证金是用来保证继续购买股票获取收益的,不是赔偿金,林女士不能收取。林女士这才恍然大悟,但损失已无法弥补。
这是一起典型的理财公司利用客户的信任,用预先设计好的委托合同侵害投资人的利益的案例,如果产生利润,理财公司分得利润,如果亏损,则利用合同规避法律责任,不承担损失。
由此看来,投资人除了要正确评价自己的性格特征和风险偏好,在此基础上决定自己的投资取向及理财方式之外,更要慎重地选择各类投资公司,而且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看清各项条款,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咨询相关专业人士,避免日后出现问题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摘自《西江文艺•财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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