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保证职工休息权是由我国产业结构决定的
欧洲人的休息时间占全年时间的40%以上。比如法国,一年法定休息日为150天,而且该国《劳动法》规定,周日是法定假日,商店不得开门,否则被视为非法营业,要受到重罚。我国现在的法定休息日是114天,而且职工加班加点现象严重,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6年人才蓝皮书显示,70%的职工处在亚健康状态。
新京报:但是,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企业优先考虑的仍是降低单位时间劳动成本的问题,因而才会设法积压或挤压职工的休息时间。难道他们不明白保证职工休息权的意义吗?
刘德谦:虽然保证职工休息权与社会经济发展、企业成长从长远来说是一致的,但是从短期来看,我国的主要工业和服务业产品的技术附加值比较低,而且必须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既要保证一定的价格优势,又要保证企业的发展,一些企业便指望通过压低单位时间劳动成本来提高利润空间。
刘铁山:事实上,绝大多数企业并不是不想保证职工的休息权,我相信没有几个企业不希望自己的员工愉快地工作、体面地生活,但是否有条件做到是要打问号的。目前讲的职工休息权的保证主要是一种基于现实的考虑。我认为,现在最应该考虑的是一个“度”的把握问题。
新京报:你说到的“度”,具体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刘铁山:我国现阶段只能强调“适度”保证职工的休息权,主要由3个因素决定。第一,我国经济发展对外国投资依赖仍比较强,而“过度”强调职工休息权,势必影响投资。大量的外国制造业之所以愿意转移到中国来,至少有两个原因,一是中国的人工成本低,二是劳工保护的法规较少,执行不像西方那样严格。《劳动合同法》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个美国议员曾致函总统布什,告诉布什应该特别注意中国正准备出台的一部旨在保护劳工权益的重要法律,可能会大幅提高中国的人工成本。言下之意,如果中国人工成本过高,应该考虑改变美国的对华投资战略。
第二,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比较高,而且价格优势正在丧失。过度保证职工休息权肯定会提高人工成本,提高产品价格,从而丧失国际竞争优势。
第三,我国的产业结构仍比较低,大多数企业仍在生产产业链末端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它们最主要的成本构成就是人工。如果过度保证职工的休息权,对产品的成本影响会是非常明显的。不久前我再度到欧洲,有了更进一步的体会。欧洲目前主要生产的是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但中低端产品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已经没有竞争力了。假如欧洲不拥有现在的技术和资本优势,依然给予职工现在这么多的休息时间,欧洲的经济是不可能保持它现在的活力的。
所以,我认为我们当然应该保证职工的休息权,但必须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上升阶段相适应。
新京报:看来,保护职工休息权应该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刘德谦:实际上,法国已经出现了因对劳工休息时间的过急操作,影响经济增长和社会活力的现象。正因为如此,2005年3月,法国议会以350票对135票的结果,通过了改革法案,对花了巨大社会代价和经济代价推行不几年的35小时工作制进行了改革,允许雇主通过与工会谈判等,以支付合理报酬为条件适度增加工人工时,但每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220小时。
因此,如何保证职工的休息权,应该找到一个经济效率与职工权利之间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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