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休息权与经济发展是一个问题的两面
今年5月,河南一家媒体组织了一次对郑州职工休息权现状的调查。调查发现,职工的休息权一再受到企业侵害而始终保持沉默,原因之一是很多职工没有认识到休息是他们应有的权利,不仅没有主动维权的意识,而且有些职工为了多挣钱,愿意接受企业提出的所有加班加点要求。
新京报:“休息权”显然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对职工的休息权做了哪些规定?
刘德谦: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从3个层面对普通职工的休息权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是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其次是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和第40条,分别对普通职工的工作时间、节假日休息作出了具体规定。最后是具体实施办法,《劳动法》第45条已经提出了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而且授权国务院出台具体办法,现在相关办法正在制订中。
刘铁山:我国的法律赋予了职工3种享受休息权的方式:固定假日、固定节日和活动假日,无论从休息时间总量,抑或从节假日类型来看,我国的休息制度与欧美发达国家相差不大,而且是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上升阶段相适应的。只是现实中,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高低有别,各个企业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具体落实程度有所不同。
新京报:谈到职工休息权,更多的人倾向认为,那完全是职工保护问题。对此你怎么评价?
刘德谦:我认为职工休息权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企业成长,是一个问题的多个方面。休息权肯定是保护职工身心健康的必要条件,理应得到尊重。同时,保证职工的休息权又更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文化意义和经济意义。
新京报:能否具体谈谈?
刘德谦:第一,姑且不谈社会文明的进步,需要有人有时间来创造和分享,即使退一步仅以一个人的社会角色而论,一个人除了是一个单位的职工,另外担任着各种各样的社会角色,承担着各种各样的家庭和社会义务,如果休息权得不到保障,职工不能很好地履行家庭和社会义务,与社会进步肯定是不符的。
第二,职工的休息权得到保证之后,他自愿的消费选择对扩大最终消费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一些企业可能希望自己的职工生产出尽可能多的产品,而寄望别的企业的职工来消费自己的产品,但是谁来保证这些消费所必需的休闲时间呢?
第三,企业要发展,降低单位时间劳动成本是一个方面,提高劳动效率和职工素质应该更加重要,而要提高劳动效率,保证职工获得足够的休息则是必不可少的;要提高职工素质,则更需要让职工拥有足够的深造的时间。
刘铁山:我们公司早就实行了带薪休假制度。几年前,公司对未能休假的职工会给予一定的补贴。但是,年度职工体检发现了一些问题,是我们不愿看到的,职工身体素质下降,甚至有更严重的问题,类似现象一定程度上是与休息不足相关的。公司认为,员工身体素质下降不仅影响了他本人乃至公司的工作效率,而且增加了公司的各种负担。因此,我们现在不仅不会给未休假职工补贴,反而会强制职工带薪休假,目的就是要保证职工健康愉快地工作、高效率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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