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7日电 香港《文汇报》7月17日发表何亮亮撰写的文章说,国际刑事法院不可能逮捕苏丹总统,更无法审判他,但是这个荒唐决定,使人怀疑这个法院究竟能否真正主持正义?对于利用国际法干预内政甚至服务于政治目的的动向,中国有必要召集国际法专家和相关官员,专案研究,制订预案,防止在奥运会之前,达尔富尔问题再次成为抹黑中国的毒箭。
文章摘录如下:
设在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14日以战争罪向苏丹总统奥马尔·哈桑·艾哈迈德·巴希尔提出正式指控,请求法庭签发逮捕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路易斯莫雷诺·奥坎波当天向国际刑事法院一个预审分庭提交相关“证据”,指控巴希尔在达尔富尔地区犯下3项种族灭绝罪、5项反人类罪和2项战争罪,要求法庭向巴希尔发出逮捕令。
这是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以来寻求逮捕的最高档别人物,也是国际刑事法院首次对一名现任国家首脑采取行动。这不是一个单纯的跨国司法与执法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到国际刑事法院是否有权审判一个主权国家的国家元首、涉及到非洲最大国家、涉及到中国的政治问题。
国际刑事法院是根据联合国1998年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的规定,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截至2006年11月1日,全球已经有134个国家签署了《规约》,并有104个国家批准了《规约》,其中非洲国家29个,美洲国家23个,欧洲国家37个,但在亚洲仅有9个国家批准了《规约》。中国、美国、以色列等国没有签署《罗马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审理国家、检举人和联合国安理会委托它审理的案件,法院有权审判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但是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而且是在各个国家所属的法院不能自主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介入。检察官将根据国际刑事法院预审法庭的同意,应某个国家或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对罪犯提出起诉。
现在的问题是,苏丹没有签署《罗马规约》,不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也没有一个国家向国际刑事法院提出这一要求,联合国安理会更没有提出要求。国际刑事法院要求逮捕和审判苏丹总统的法源究竟是什么?这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都是一个重大问题。
更重要的是,国际刑事法院如何才能逮捕苏丹总统?由当前在苏丹达尔富尔执行任务的联合国维和部队来执行吗?
国际刑事法院虽然是由联合国决定设立的,但它是独立的,因此出现了现在这样荒唐的局面,联合国秘书长获悉国际刑事法院要审判苏丹总统之后,表示了严重关切,因为苏丹政府断然拒绝该法院的要求,而这一审判的决定,无论其在实践中是如何不可行,却首先危及现在达尔富尔的联合国维和部队,更危及达尔富尔问题的和平解决,这也是阿拉伯联盟与伊斯兰世界强烈关注这一事态的原因。
国际刑事法院的出现,以及它宣称有权指控任何国家的公民,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主导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结果,即“人权高于主权”。国际刑事法院的18名法官当中,西欧占了三分之一,其他的法官也大都是接受西方法律(包括普通法与大陆法系)教育的。更重要的是,这些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在一个远非理想的世界,他们却以为自己能够充当世界法官,于是出现了当前这个荒唐决定。
与这个荒唐决定很“巧合”地出现的,是英国广播公司制作的报道“中国违反禁运令向苏丹出口军备”,西方媒体广泛转发了这一报道。于是,“国际刑事法院审判以种族灭绝罪起诉苏丹总统”、“中国支持苏丹”这两件事就被组合起来,在奥运会前夕被西方媒体广泛传播,其意图何在,不言而喻!
可以断定国际刑事法院不可能逮捕苏丹总统,更无法审判他,但是这个荒唐的决定,使人怀疑这个法院究竟能否真正主持正义?这个法院对于美国总统无理发动伊拉克战争,怎么就不指控他犯了战争罪和侵略罪呢?
对于利用国际法干预内政甚至服务于政治目的的动向,中国有必要召集国际法专家和相关官员,专案研究,制订预案,防止在奥运会之前,达尔富尔问题再次成为抹黑中国的毒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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