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个月来,西方媒体一直在炒作中国列装歼-10并加紧研发第四代战机的新闻。在这种背景下,日本也想方设法提升其航空自卫队的战力。其主要步骤就是谋求参与美、英、意等国联合研制的F-35(“闪电”Ⅱ)项目,因为只有参与研制工作,才能优先购进并列装。分析人士认为,此举将使日本政府一贯标榜的“武器出口三原则”被撕开一个大洞。
购“猛禽”无望 转求“闪电”
据美国“防务对话”网站2009年12月31日报道,美国政府正在考虑允许日本参与F-35战斗机研发计划。F-35与已经服役于美国空军的“猛禽”F-22同属第四代战斗机(按俄罗斯等国的标准称为第五代战机)。“猛禽”属美国独自研发,而且国会立法禁止出口。由于美国的盟国如英国、澳大利亚等也希望获得第四代战机,同时美国也想适当分担新型战机的研发成本,因为一款战机从立项到量产到最后列装,要至少20年时间,投资动辄一两千亿美元。因此,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美国与英国、加拿大、意大利、澳大利亚等8个国家联合研发这款有“世界战斗机”之称的F-35。在2004年前后曾传出日本希望加入该战斗机的研发,但如果参与该项目,以后所生产的战斗机可能被销往其他国家,这有违日本政府的“武器出口三原则”,最终未能如愿。
不过就目前来看,日本似乎找到了好办法。据《日本时报》上周报道,日本打算在该项目中仅参与研发生产专供航空自卫队战机所用的部件,这就不违反“武器出口三原则”。该报道还做了进一步分析,说日本此前没有极力要求参与F-35项目,是因为看中了威力更强悍的“猛禽”,想直接购买以取代老化的F-4EJ战斗机。然而,因美国国会的立法限制,加之美国已宣布将不再生产“猛禽”,这彻底让日本方面绝望,只好转而求其次。
解放军空军某部一位要求匿名的专家对《青年参考》报称,美国如果允许日本加入F-35项目,是首先看中了日本的财力。在去年10月份共同社就援引消息人士的话称,日本要参与F-35项目,需要先行支付10亿日元(约合1000万美元)的“信息费”,F-35量产后单价近1亿美元,日本至少要引进40架,这是一笔很大收入。其次,日本在电子系统和隐形材料方面的技术优势是美国很感兴趣的。但问题是既然参与联合项目,就很难专门制造出日本版的“闪电”Ⅱ供给航空自卫队,这让其他国家无缘分享日本的技术优势,合作方也难以接受。因此,日本媒体所说避开“武器出口三原则”的理由很难成立。一旦日本如愿加入F-35项目,必然对其“武器出口三原则”形成很大的突破。
参与研发 才能优先列装
美国国防部长盖茨在去年10月访问日本时,建议日方考虑把F-35作为航空自卫队的下一代主力战机。共同社当时的分析称,日本考虑将F-35作为下一代主力战机,是出于安保方面的担忧,因为中国的航空战力已经开始进入到太平洋海域,航空自卫队必须有更新锐的机型来保持优势。根据美英等国研发F-35战机的协议规定,只有参与该项目才可能优先列装这款新锐战机。美军计划在2014年列装,英国则从2018年开始列装。如果日本及早加入该计划,应有可能与英国同步列装。
从2006年底第一架F-35首飞成功后,洛·马公司已经向美军交付了6架战机进行多种性能测试,还有17架正在加紧生产中。“防务对话”网站的文章透露,第二架F-35B型战机日前已交付海军,两架F-35B将在马里兰州的帕图克辛河海军航空试验中心,进行为期4年的综合性能测试。如果一切顺利,美国海军将在2014年列装该型战机,几年内,其他合作方也陆续列装。
日本加速列装自产的F-2
当然,日本也看到即便一切顺利,要列装F-35,也要等到2018年以后。在这空档期内,日方除了延长其F-4EJ战斗机的服役外,还加速生产列装三菱重工生产的F-2战斗机。据“防务对话”网站2009年12月31日报道,日本三菱重工生产的F-2战机项目已进入尾声,第94架将于明年9月交付航空自卫队服役。
F-2是日本三菱重工在美国F-16战机基础上研制的发展型,2000年开始列装,作为航空自卫队的21世纪初的主力战机,主要遂行国土防空和反舰攻击任务。F-2比美制F-16在战力上有很大提升,能挂载的武器非常多,仅导弹和炸弹的外挂点就有11个,能装备两枚空空导弹、3枚反坦克制导炸弹,以及4枚反舰导弹,作战半径为810公里,可接受空中加油,续航里程为4000公里。近年来,日本航空自卫队的F-2战机频频飞往关岛,与美国空军联合演练对海攻击和争夺制空权。
如果没有新增的订单,三菱重工的F-2生产线就要关闭。为此,三菱公司正积极游说日本航空自卫队和防卫省,希望增购50架F-2以替代老化的F-4EJ。目前日本航空自卫队列装的战斗机主要有约200架F-15、96架F-4EJ、70架F-2,其中,F-15和F-4EJ都属上世纪70年代开发的机型,显得“年迈”,只有F-2算得上“生力军”。
参考资料
不断松动的“武器出口三原则”
1967年,日本佐藤荣作内阁提出了武器出口三原则:(1)不向共产主义国家出口;(2)不向被联合国决议禁止的国家出口;(3)不向冲突当事国出口。1976年,三木武夫内阁的“政府统一见解”表示,向其他国家出口武器时也将“谨慎行事”,事实上全面禁止了武器的出口。到1983年,日本政府决定只把对美国的武器技术出口当作“例外”处理。2004年,日本政府决定把与美国共同开发生产导弹防御系统作为例外,同时关于为支援反恐和反海盗而出口武器也“根据个案进行研究得出结论”,进一步打开了武器出口的门缝。(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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