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光:警方会依法处理有媒体收到子弹恐吓信案——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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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少光:警方会依法处理有媒体收到子弹恐吓信案
2009年03月12日 10: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资料图: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少光。 中新社发 洪少葵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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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3月12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对于香港有线电视台收到藏有怀疑子弹的恐吓信,保安局局长李少光表示,香港是法治社会,市民一直都以香港是一个安全城市为傲。他强调,任何暴力或恐吓行为,在香港是不受欢迎,相信警方一定会依法处理。

  香港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副主席涂谨申认为:“传媒受到威胁等同威胁市民”,因为传媒是市民的耳目,这种行为也等同与民为敌,即使事件只是恶作剧,也是很严重事件,故他希望警方严肃处理这次事件。

  法律界人士指出,据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23条勒索罪,任何人意图使另一人遭受损失,而以恫吓的方式作出任何不当的要求,即属犯勒索罪。而任何人犯勒索罪,即属犯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14年。任何人管有或在其控制下有以恫吓方式对任何人作出不当要求的信件或文字,也属犯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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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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