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7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特区政府正式提出《维护国家安全法》法案,建议删除禁止对煽动叛乱及窃取国家机密两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预备行为的处罚,仅保留对叛国、分裂国家及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的预备行为。
法案明确“国家机密”并非事后追认;调整行文避免予人“秘密审判”的印象;新增“减轻”的条文,如果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主动减轻危险或排除危险,可获判减轻刑罚甚至不处罚。
澳门特区政府于今年10月22日至11月30日进行了《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公开咨询工作。16日下午5时,特首何厚铧在特区政府总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咨询结果。何厚铧透露,特区政府在充分吸纳各种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来的草案作出了必要的修订,从而形成了《维护国家安全法》法案。该法案已经过行政会讨论,并于16日送交立法会审议。
澳门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在发布会上也表示,特区政府尊重立法会的审议安排,在未来立法会审议阶段,公众仍可继续表达意见。按现阶段的法案建议,《维护国家安全法》将于公布后30日开始生效。
陈丽敏表示,公众对“国安法”的意见或建议,集中于“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预备行为”等条文。经整理、归纳、总结及研究后,特区政府作出针对性的修订,其中,以外界回响最大的预备行为须受处罚的调整最彻底。
对于“预备行为”与叛国、分裂国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五项主体犯罪挂钩,有关单位把最受争议的后两项与“预备行为”脱钩,仅保留前三项。并把这三项犯罪的预备行为的规定分拆至各主罪的条文里,进而删除原第九条“预备行为”的条文。
为免公众误解,特区政府适当调整“国家机密”确认机制的行文,明确国家机密从产生的一刻起就是确定的,而不是在行为人获取后才确定。如有需要,司法机关可向行政长官或通过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取得有关文件、资讯或物件是否已被确定为国家机密的证明文件。
“国安法”草案原来建议的涉国家机密不公开审判的表述,引起部分人士的忧虑。特区政府在法案中改为清晰表述,但有一“但书”:明确审理国家安全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须“公开进行”,但涉及窃取国家机密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如公开进行会对国家安全的利益造成损害,法官可决定不公开进行某些诉讼行为。
特区政府也参照《刑法典》的第306条规定,增设减刑机制:如行为人在重大损害发生前主动使该行为产生的危险有相当程度的减轻,或排除该危险,可特别减轻刑罚或不处罚该事实。
除了上述的重大修订,法案也作出多项技术性的修改、理顺行文。“七宗罪”的刑幅则继续维持。此外,特区政府强调,法案表述肯定排除了新闻工作者为泄露国家机密罪的主体,记者正常的采访及报道不构成“刺探”。同时,《刑法典》第三章“阻却不法性及罪过的事由”的规定可适用于“国安法”,作为犯罪的免责理由,因此,无必要加入“公共利益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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