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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囚犯可享投票权 港府或会上诉

2008年12月09日 11: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两名在囚人士因不服丧失投票权,提出司法复核,8日获高等法院裁定胜诉。图为正在监狱服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正在工场工作。(图片来源:文汇报)

  中新网12月9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在囚人士可否拥有选举权一直备受争议。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裁定,“一刀切”式地压制所有囚犯投票权造成不合理的歧视,抵触《基本法》及《人权法》,故认为选举事务处应为囚犯及羁留人士作出投票安排,又要求港府在14日内对法庭命令作出回应。

  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发言人回应指,有关单位正研究判词,考虑是否提出上诉。

  两名提出司法复核的在囚人士,分别为陈健森及蔡全新,同因抢劫罪分别于2002年及今年,被判囚12年及4年6个月,根据法例,两人因此而丧失投票资格。两人不服,要求复核自己的投票权。

  高院法官8日裁定两名在囚人士胜诉。他在判词中指,投票权毫无疑问是重要的政治权利,限制投票等同将囚犯定型,对他们造成不合理的歧视。若港府以否决囚犯投票权作为“额外惩罚”,以防止罪行、提高市民的公民和守法意识,则必须考虑个别囚犯干犯罪行的严重性,然而港府并没有区分长期监禁和短期监禁囚狱,只“一刀切”剥夺他们的投票权,也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压制投票权可减少罪行,或证明释囚因珍惜投票权已提升公民意识。

  法官认为,囚犯虽受监禁刑罚,并非代表可以剥夺他们宪制上的权利,故不许囚犯投票,违反了《基本法》第26条及《人权法》第21条。

  同时,《立法会条例》只列明服刑囚犯丧失投票权,并未有现行法例可限制羁留人士的投票权,问题只在执行上的实际困难,特区政府虽指为羁留人士作出特别的投票安排,会对因身体健康或工作关系而不能投票的人引起不公,但这并非不准羁留人士投票权的合理理由,故认为被羁留人士应同享投票权。

  法官明白,特区政府允许囚犯投票可能遇上执行上的困难,但长远来说应要设立机制解决问题,而有关责任则落在选举事务处身上。

  香港惩教署表示,香港目前在囚人士总数约有1.1万人,其中18岁以上被定罪的香港人士约5500人,还押者则有992人,即可能合资格的在囚人士数目约为6500人。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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