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立法会与行政部门就修订特首选举法达成共识
2008年07月24日 10: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7月24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立法会与行政部门就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法》法案取得共识。
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23日续审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法》法案,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列席。二常会主席冯志强表示,行政、立法双方在部分具争议的条文上取得共识,特区政府并承诺会修改内容。
其中,争议最大的“犯罪未遂的处罚”条文,被指是违反《刑法典》“放弃犯罪不予处罚”的原则,特区政府23日也同意条文值得商榷,行文容易引起误会,并有可能规限了司法系统的量刑标准,所以承诺会重新考虑刑法规定,并将与修改《立法会选举法》法案一同修改。
其次,法案建议加入廉政公署、检察官代表组成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认为以法律规范选管会的组成,是逻辑思想上的不当,间接推定选举过程存在问题。特区政府认同委员会的观点,考虑将选管会的组成由新文本的7人删减,维持现行法律的5人。
另外,法案第108条A“减刑或不处罚的情况”的条文,“如犯罪的行为人具体协助收集关键性证据以侦破该犯罪,尤其是以确定该犯罪的其它行为人,可就该犯罪免被控诉、处罚或减轻处罚。”冯志强表示,上述规定有可能令选举陷入乱局,有可能导致正当的选举行为被有心人恶意破坏,而无需负上法律责任。特区政府也承诺会在行文中作相应修改。
二常会和特区政府经过三次会议后基本完成讨论,待特区政府就委员会意见提交工作文本后,将展开下一阶段审议。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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