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3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在上周五经过3小时激辩仍未就“豁免权”内容达成共识的修订澳门《立法会选举法》法案,经过周末两日的“冷静”,2日终获立法会一般性通过,会议气氛相对平静。
澳门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表示,有关条文只针对选民登记和立法会选举过程中的严重贿选犯罪,故不影响议员依法行使的权力。但在违反选举指引、法官能否兼任管委会成员等问题,仍有待细则性研究。陈丽敏重申,特区政府会持开放和积极的态度,认真听取议员的建议和意见。
立法会2日继续一般性审议和表决修订《立法会选举法》法案,最后在三票反对下获一般性通过。会议开始,陈丽敏先解释法案第201条有关豁免权的规定。她表示,该条文中“指控”一词是指相关案件侦查终结后,检察院或预审法官认为证据充足、正式检控而展开有关的刑事诉讼程序。
该条文明确规定,任何身份的人士,只有违反贿选罪的相关条文,才不可援引豁免权。这些条文只是针对选民登记和立法会选举过程中的严重贿选犯罪,完全不涉及其它事项,因此,不会也不可能影响或限制立法会议员依法行使其权力。
陈丽敏再次重申,对于法案的所有条文,包括第201条在内的任何条文的修改,特区政府均持开放和积极的态度,认真听取议员的建议和意见,共同努力去完善法案,以回应广大居民对加强打击贿选、提高选举质素的诉求。
议员吴在权认为,法律赋予议员的豁免权,不是指议员犯法也可逃避审讯、豁免法律责任,而是要按照《基本法》精神和《议员章程》的立法原意进行。因此,法律既不是豁免议员的刑事责任,同时议员其它方面的豁免权亦不能被收窄,否则立法会监督特区政府的功能就会逐步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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