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港府新任副局长持有外国国籍的风波被炒作逾一个星期,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谭惠珠1日强调,副局长拥有外国居留权是合乎《基本法》,特区政府只是依法任命,所以不能够以法律基础要求他们放弃外国的国籍和居留权。
谭惠珠说,如果立法规定副局长不可持有外国居留权,不排除会引起司法复核。
民主党主席何俊仁称,副局长有机会署任问责局长职务,负责平衡社会利益及分配资源,因此特区政府批准持双重国籍的人出任副局长是缺乏政治判断及常识,他建议,特区政府应自行立法,规定副局级官员不可拥有外国居留权。
不过,谭惠珠质疑这个建议最终会招致司法复核,她说:“这班人已经与特区政府有约,又经过立法会讨论,亦经过立法会拨款,可以设立这些职位,在这情况下,要这批人用追溯的方法来放弃国籍,或引起其它麻烦,我不排除他们本身可以诉诸法庭。”
另外,谭惠珠表示,在起草《基本法》时曾经考虑,规定部分副局级官员不可拥有外国居留权,但后来认为要让特区政府灵活处理官员任命,因而不设限制。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汉清亦认同,副局长拥有外国居留权是合乎《基本法》,特区政府只是依法任命。但他认为,香港回归超过十年,可以检讨有关的规定。
胡汉清表示,在起草《基本法》时有考虑过各级官员的副手问题,清楚列明去到哪一个职级属于主要官员,而由于主要官员在法律上一定要由中央任命,并非特区政府的自治范围之内,这涉及中央和特区政府的权力界线问题,主要官员的界线定于副司长的职级,所以如果将界线划低,即变相要考虑将特区政府的自治范围拉低。
民建联的谭耀宗表示,《基本法》并无限制副局长的国籍安排,既然特区政府已作出委任,就应该让副局长自行选择是否放弃外国国籍。至于权力大小的问题,谭耀宗认为,其它特区政府官员例如常任秘书长、署长的权力亦很大,所以不同人有不同的定义,不过随着社会发展,市民的期望有所不同,日后对副局长的要求可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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