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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修法迎二〇〇九年“双选举”

2008年02月27日 21: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社澳门二月二十七日电 (记者 毕永光)澳门特区政府今天下午举行有关“修订《选民登记法》、《行政长官选举法》、《立法会选举法》”咨询工作的新闻发布会,随后将召开一系列解释会及公开咨询会,为明年的“双选举”作准备。

  二〇〇九年,澳门将进行第三任行政长官和第四届立法会选举。这是澳门回归以来首次出现两项选举在同一年举行,俗称“双选举”。

  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根据澳门基本法附件一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选委会由三百人组成,来自四大领域界别。澳门第一及第二任行政长官为何厚铧。

  澳门特区第一届立法会有二十三名议员,任期至二〇〇一年十月。第二届后,每届任期四年。基本法附件二规定,第二届立法会由二十七人组成;第三届立法会由二十九人组成,其中直选议员十二人,间接选举议员十人,委任议员七人。

  按照基本法规定,特区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具体选举办法由特区自行立法,《选民登记法》、《行政长官选举法》、《立法会选举法》就是为澳门两项选举制定的。但在回归后的几次选举中,亦发现一些问题,如贿选、间接选举中法人选民制度不完善等,特别是《选民登记法》、《立法会选举法》受到较多诟病,被指不能很好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社会上要求修法的呼声很高。

  根据基本法的附件一、二的规定,二〇〇九年及以后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改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对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从此次公布的三项法律修订咨询方案看,修订着重完善现有法律,堵塞漏洞,属“技术”层面的修改,并未涉及对基本法附件一、二规定的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修改。即下一任特区行政长官仍由三百人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下一届立法会二十九名议员中,直选、间选和委任议员的比例不变。

  此间澳门主流媒体评论认为,澳门目前亟需完善选举法律,提高民主质量,提升公民素质,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有序推动政制发展,而非急于进行选举制度变更。(完)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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